【司想評論】5歲童在鵝肉店遭燙傷,照顧人為什麼要判刑?

  • 2023-08-08
  • 法操司想傳媒
圖/ 取自flickr(創作者:Kent Wang)
文/法操司想傳媒

報導指出,彰化一名女子於前年幫忙照顧5歲男童,帶他到附近鵝肉店借廁所,後因男童在廚房走到奔跑被絆倒,整個人跌坐進高溫滾燙湯鍋內,釀全身23.5%燙傷,患部終身排汗功能損傷,彰化地院認定張女有疏失,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三月徒刑,台中高分院近日二審宣判,也認定張女有疏失,維持原判確定,全案不得上訴。
 
根據二審判決,張姓女子案發當時雖非男童的保母,但就是實際照顧男童的人,並自願承擔保護照顧男童的義務,因此具有保證人地位,未盡保護照顧男童義務,讓男童跌進熱湯之中,與男童受重傷害有因果關係,因此應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的罪責,究竟二審法官指出的保證人地位是什麼,為什麼未盡保證人地位就要受到處罰?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是什麼?
 
要介紹保證人地位前,必須先了解刑法上對於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是什麼。簡單來說,純正不作為犯是刑法構成要件中有規定用「不作為」的方式當作犯罪的成立,例如聚眾不解散罪、義務者不救助罪等等。
 
《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不純正不作為犯就是在刑法構成要件上負有防止義務之人,舉例來說,一名救生員在游泳池上看到有人溺水而不去救助而導致溺斃,這時候他就有可能成立殺人罪的不作為犯。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一個構成要件可否用不作為方式實現,刑法不一定會規定,另外,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除了一般的要件之外,還多了「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是什麼?什麼樣的人具有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指的是「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回到《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這條規定當某人具有「義務」防止犯罪的發生(保證人),卻不採取適救助行為時,等同於以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保證人地位大致上可分為三類:依法令、契約以及法理上的保證人地位。法令上的保證人地位常見的有具有扶養義務之人、監護義務、保護義務等。契約關係大概有僱傭契約、保母等;依法理的保證人地位有如危險前行為(行為人引起危險就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回到新聞事件,張女上在訴二審表示,事發當時並非男童的保母,無任何契約關係,因此不具有保證人地位,不過法官認為,張女帶五歲男童到鵝肉店上廁所,就是實際保護照顧兒童的人,自願承擔保護照顧男童的義務,舊友保證人地位的適用。
 
法操提醒您,許多人不知道刑法上有保證人地位的規定,看完文章後想必您對於保證人地位有更多的認識,也知道要如何避免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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