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長期受家暴而殺夫,為什麼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 2023-07-2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Didriks)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新北市1名6旬季姓婦人,疑長期遭7旬范姓丈夫家暴,於111年11月季婦趁丈夫入睡後,持刀將他殺害,新北地檢署今(112)年3月依殺人罪起訴,該案成為全台國民法官參審首案,新北地院由6名國民法官、3名職業法官評議刑度,本案公訴檢察官建請區間刑度為8至12年,合議庭最終判處7年2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據報導指出,季婦表示在和范男結婚後三年就開始受到范男家暴,有時候喝完酒還要她下跪道歉,范男還懷疑她外遇,否認指控會被呼巴掌、砸東西、各種責罵和翻舊帳,不僅家人遭到威脅,通報社工跟躲回娘家都沒有用,才產生「不是你死就是我死」的想法。
 
案發當晚,季婦因遭酒醉的范男辱罵,便趁著范男熟睡時動手,持菜刀猛刺范男頸部及胸口,導致范男身亡。
 
正當防衛是什麼?何時能主張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舉例來說,有人要拿刀砍向你時,你馬上拿出木棒回擊以保護自己,這種行為在《刑法》上就屬於正當防衛,不罰。
 
不過第23條所規定的正當防衛,是要在「現在不法」的侵害下才能主張。至於什麼情況才能視為「現在」?實務上要求這個侵害或攻擊,是「即將、馬上」要發生、「迫在眉睫」或是這個侵害或攻擊已經開始並繼續進行當中,例如對方舉起木棍要毆打你了,或是已經拿木棍毆打你數下,這時候你反擊,才能主張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103台上1495號也指出,正當防衛的時間性為將來或現在,已侵害行為是否已經著手作為判斷,如果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行為尚屬未來,則這個加害的行為,就不能成立正當防衛,舉例來說,對方已經拿木棍毆打你數下後把木棍丟下要走人了,這時候你再拿起木棍回擊對方,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長期受家暴,趁丈夫熟睡殺害,為什麼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從上述實務來看,要主張正當防衛其實相當困難。在學說上,有以防衛者為視角的「有效理論」,它針對只要侵害者的侵害行為,已經達到防衛者最有效的防衛時間點,如果超出此一時間點,防衛者沒辦法達到防為目的,必須付出額外的代價時,這個時候就是所謂的侵害。
 
回到季婦的案子當中,季婦趁丈夫熟睡將他殺害,算不算「有效理論」裡面的最有效防衛時間點其實很難判斷,而且這項學說受到批評的理由在於主張正當防衛很大的理由也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季姓婦人下手的時機並不是為了自我保護而不得已的考量,也不是實務上所稱的「現在不法」的侵害。
 
只要失暴者跟受暴者仍處同一空間,就能主張?
 
1993年的「鄧如雯殺夫案」中,鄧婦受不了丈夫長期的家暴,乃在丈夫熟睡時持鐵重擊丈夫頭部,導致其死亡。第一審的法官在這起案件中,同樣認為鄧婦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
 
事實上,針對家暴案件的正當防衛,台大法律系教授黃榮堅老師(註)針對現在不法侵害則是提出不同的看法。黃老師在《論正當防衛》一文中認為,正當防衛概念中所謂的「現在侵害」,所指的應該是侵害者的侵害行為已經達到防衛者最後的有效的防衛時間點,意思就是只要受暴者和失暴者持續於同一個空間之中,受暴者依然有可能遭到失暴者侵害,這時候就屬於正當防衛所謂的「現在不法侵害」。
 
黃老師也認為,既然正當防衛已經有侵害行為及防衛行為的必要考量,正當防衛條文規定當中的「現在」就可以刪除。也許,依照黃老師的見解,上述季婦與鄧婦因家暴而殺害丈夫的行為,就能主張正當防衛。黃榮堅老師對於正當防衛的論述發人深省,法操推薦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找來閱讀。

法操也提醒您,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危機衝突,請設法離開現場、迴避衝突,若是需要婚姻諮商或心理輔導,都可撥打113保護專線由專人協助,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註:黃榮堅/論正當防衛/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24 卷 第 2 期 /301-3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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