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送給行天宮的房產可以拿回來嗎?什麼情況下贈與契約無效?
圖/取自網路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北市一名87歲罹患輕微失智症的張姓獨居老翁,去年底瞞著女兒將價值上億元的9戶房產全捐給行天宮,老翁女兒則控訴行天宮疑似誘騙,父親稱行天宮負責「照顧餘生」,但房產過戶後行天宮對父親不聞不問。
失智老翁是否知道自己的當下在做什麼?
報導描述87歲的老翁有輕微失智,在他把房產贈與給行天宮的時候,老翁是否具備「行為能力」成為這個事件的關鍵因素。在法律上的行為能力指的是,能獨立依自己行為或意思而使其發生法律上一定效力之能力。行為能力又以「意思表示」為其基礎,意思表示是指對行為或效果,正常判斷識別的精神能力。
按《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回到本事件,老翁贈與行天宮高達上億房產這件事到底行不行,就要先確認老翁的精神狀況是不是民法《民法》第14條第1項所規定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如果老翁真的心智能力欠佳,女兒就可以去跟法院申請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女兒就能主張老翁贈與行天宮房產這個行為無效。
「照顧餘生」的約定沒有履行,老翁得否把財產拿回來?
假如老翁當時心智能力正常,那麼這個贈與契約就有效,不過新聞中老翁主張行天宮保證會照顧他的餘生才捐贈他的房產,那如果行天宮真的向女兒說的拿到財產後就不聞不問,那麼老翁可不可以把已經送給行天宮的房產拿回來?
《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這項條文規定是附有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必須等到「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如果行天宮真的沒有向老翁所主張的「照顧餘生」,那麼贈與契約就沒有發生效力。
另外,女兒也可以主張用《民法》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女兒可以主張行天宮並沒有達到當初的承諾,那麼這個贈與契約就沒有效果,就能將房產拿回來。
最後,法操也要提醒家中有長輩的子女,要避免老人家因心智狀況不佳而產生財產上的糾紛,可以去法院申請監護宣告或是輔助宣告,避免產生後續的爭擾。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北市一名87歲罹患輕微失智症的張姓獨居老翁,去年底瞞著女兒將價值上億元的9戶房產全捐給行天宮,老翁女兒則控訴行天宮疑似誘騙,父親稱行天宮負責「照顧餘生」,但房產過戶後行天宮對父親不聞不問。
失智老翁是否知道自己的當下在做什麼?
報導描述87歲的老翁有輕微失智,在他把房產贈與給行天宮的時候,老翁是否具備「行為能力」成為這個事件的關鍵因素。在法律上的行為能力指的是,能獨立依自己行為或意思而使其發生法律上一定效力之能力。行為能力又以「意思表示」為其基礎,意思表示是指對行為或效果,正常判斷識別的精神能力。
按《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回到本事件,老翁贈與行天宮高達上億房產這件事到底行不行,就要先確認老翁的精神狀況是不是民法《民法》第14條第1項所規定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如果老翁真的心智能力欠佳,女兒就可以去跟法院申請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女兒就能主張老翁贈與行天宮房產這個行為無效。
「照顧餘生」的約定沒有履行,老翁得否把財產拿回來?
假如老翁當時心智能力正常,那麼這個贈與契約就有效,不過新聞中老翁主張行天宮保證會照顧他的餘生才捐贈他的房產,那如果行天宮真的向女兒說的拿到財產後就不聞不問,那麼老翁可不可以把已經送給行天宮的房產拿回來?
《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這項條文規定是附有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必須等到「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如果行天宮真的沒有向老翁所主張的「照顧餘生」,那麼贈與契約就沒有發生效力。
另外,女兒也可以主張用《民法》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女兒可以主張行天宮並沒有達到當初的承諾,那麼這個贈與契約就沒有效果,就能將房產拿回來。
最後,法操也要提醒家中有長輩的子女,要避免老人家因心智狀況不佳而產生財產上的糾紛,可以去法院申請監護宣告或是輔助宣告,避免產生後續的爭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