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消失的寶寶,別讓殺嬰、棄嬰悲劇重演!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Stanley Zimny)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有媒體報導,韓國一名婦女在2018與2019年分別生下2名嬰兒,卻痛下殺手,將嬰兒的屍體冰在冰箱,衛生部門與警方上門查訪後事件才曝光,引發韓國社會一陣譁然。
全球生育率低迷,為什麼還有母親選擇將自己親生子女慘忍殺害?根據BBC報導,心理學家估計在美國有4分之1的母親都有把嬰兒弄死的念頭。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資料顯示,從2012至2017年共有1747名兒童與青少年出養紀錄,也就是說每年平均有300位孩子被遺棄。
沒人在乎媽媽的感受,為什麼刑法上有「生母殺嬰罪」的特殊規定?
根據臨床統計,70至80%的女性在生產之後陷入緊張不安與心情低落。馬偕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江盛為文指出,10至20%產婦出現憂鬱症,千分之一會有精神病發作,其中4%甚至殺嬰與自殺,屬於極嚴重的精神症狀,媽媽在面對身體的變化與新生兒的到來,壓力是一般人所無法想像的,需要家人更加照顧媽媽的身心狀況。
在《刑法》第274條就有一條關於媽媽殺死剛出生嬰兒的法律:「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普通殺人罪規定在《刑法》第271條,刑期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相比之下,生母殺嬰罪刑期是比較低的。
至於刑期較普通殺人罪低的理由,是因為立法者考慮到,母親把剛出生的嬰兒殺死,與一般人殺人的情況不同,剛生產完的母親容易有情緒低落的狀況與產後憂鬱症的問題發生。
「甫生產後」時點怎麼算?產後憂鬱症只有5天嗎?
曾經就有報導指出,一名未婚媽媽涉嫌淹死男嬰,檢方是以「普通殺人罪」,而非刑責較輕的「生母殺嬰罪」將她起訴,原因是因為檢方認為,生母殺嬰罪定義為,生產時或剛生產後殺其子女,這名媽媽已產下男嬰6天,時間點已與構成要件不合。
林口長庚精神科主任劉嘉逸指出,多數婦女在產後2至4天會出現的輕度憂鬱狀態,但有10至15%產婦屬於高危險群,甚至有部份個案在懷孕期即出現,時間前後長達數月到數年,並有3分之1的產婦仍持續維持殘餘性精神症狀,這起案件中檢方並非以母親當時的精神狀態判斷,而是依殺嬰的時間點來判斷,令人質疑。
棄養最高可處無期徒刑,養不起就讓國家來養!
除了母親殺死襁褓中嬰兒的事件之外,更多的是父母無力扶養小孩,而選擇棄嬰。
根據《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若父母真的無力撫養子女時,應該勇於尋求社會資源協助,如各縣市社會局、兒童福利聯盟、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等。
當社會局接獲案件後,會對被丟棄或出養的孩子提供生活安置照顧,後續媒合適合的收養家庭,因此如果真的養不起,請勇敢尋求國家幫助,讓孩子能健康、平安地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