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政大生媒合正妹陪聊】「出租女友」是犯法的行為嗎?
2023.10.18案件更新:台北地檢署考量何男無前科、已悔悟,該公司也已解散,並未媒介成功,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罪予以緩起訴2年,須支付公庫6萬元處分金;此案經高檢署駁回再議,何獲緩起訴確定。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政治大學法律系的何同學日前遭同學檢舉,他在臉書社團以及IG等平台多次「徵才」尋找秘書以及特助等工作,並主打約會陪練、聯誼活動等「課程」,而有人實際接觸之後發現內容好像不僅僅只有「純聊天」,而是疑似假藉「脫單教學服務」之名,行媒合性交易之實。
政大校方目前回應已經對該生展開調查,釐清真相之後再依規定送獎懲委員會進行審議。先不論校務規定如何,依法律規定,進行這些媒合行為的話可能會有什麼責任?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出租女友」並不犯法
如果仲介打出的服務真的只是單純「健全」的約會行程,那即便這種「一日女友出租」的服務可能會在道德上受到批評,但是由於在法律上則沒有相關的罰則,所以這種單純的「出租」行為並不犯法。
不過這種以「販賣情感」作為服務的生意還是有可能與牽涉到其他犯罪行為,像是過去就有「假交友集團」透過美女吸引男性後,再利用暈船陷阱讓男性高價購入各種商品,而遭到警方依詐欺等罪嫌送辦(請參閱文章:假交友讓人「暈船」並使其購買大量商品,算不算詐欺?)。
媒合性交易有刑事、行政責任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何姓同學在貼文中甚至標榜「女生可以摟抱愛撫舌吻摸奶」,代表約會中還可能會有猥褻或是性交等行為出現,這樣一來就已經變成妨害風化的範疇。
除了從事性交易的雙方皆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而身為媒合性交易並以此行為營利(俗稱皮條客)的何生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1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1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由於同一個行為同時具有刑事責任(刑法、經法院判決)與行政責任(社維法、警察機關直接開罰),在一事不二罰原則的適用下,如果行為人已經受到刑罰,那就不需要再受到社維法的處罰。
由於何生的廣告貼文中還使用穿著學生制服女子的照片,如果該案還有牽涉到未成年人的話,那還可能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依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常嚴重。
媒合婚姻的限制
講到媒合,大家也很容易會連想到「婚姻仲介公司」,會不會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呢?
我國《民法》第573條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這應該是立法者認為幫人介紹婚姻的「媒婆」等行為存在已久,所以並不違背公序良俗,只是依禮俗不應該「主動」請求報酬。所以立法規定媒合者沒有報酬的「請求權」,但如果已經給付報酬給媒合者的話,給付人仍不得請求返還。
另外,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特別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依據大法官釋字第802號解釋的意旨,認為如果讓跨國媒合的行為可以請求報酬,可能會利用其資訊不對稱,導致勉強撮合或欺騙,至出現假結婚真移民、人口販賣等問題出現,因此有其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