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假交友讓人「暈船」並使其購買大量商品,算不算詐欺?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hojusaram)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一名姚姓男子成立「假交友」集團,以美女照片透過各種社群軟體認識男性後,再讓集團內3位年輕女性負責視訊與約會,以感情攻勢讓男性高價購入維生素、薑黃素、葉黃素、人蔘膠囊(禮盒)等商品,甚至還有「滿額禮」抱枕。
近日集團被警方查獲,初步釐清約有27人上當,其中花費金額最高者達35萬元。集團成員皆被依違反刑法詐欺、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等罪嫌,移送法辦。
這種行為通常被稱為「假交友、真詐財」令社會所不齒,但這種行為能算是刑法「詐欺罪」的範疇嗎?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怎麼算是詐欺罪?
詐欺罪規定在刑法第339條,構成要件包括「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以及「被害人因為被詐術欺騙而交付財物」。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中「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是行為人主觀的想法,所以是主觀的犯罪構成要件,「施用詐術」、「被害人因為被詐術欺騙而交付財物」則包含行為人主觀想法和客觀犯罪事實有無發生兩個層面。
簡單來說,就是一方必須要有騙人的意圖,而另一方也要真的上當並因此交付財物或利益才會構成詐欺。如果沒有詐欺的主觀意圖(例如以為假鈔是真的並拿去付錢)或是明知對方是騙子還是掏錢出來,都不會成立詐欺罪。
如果未隱瞞商品資訊……
那麼以感情誘導買家付錢購買商品難道不算是詐欺,欺騙感情難道不該被刑法制裁嗎?
因為討論的是刑法詐欺罪,此時我們應該聚焦在商品的買賣行為上。一般詐欺的情況可能是賣方收了錢卻沒有交付商品,或是對買家隱瞞商品資訊(例如購買的人參膠囊中根本沒有人參、謊稱健康食品有多大功效),使買家誤判商品的價值而購買。
所以只要賣方沒有隱瞞重要交易資訊且有確實交付商品的話,就不應該成立詐欺罪,因為詐欺罪並沒有管買家是基於什麼原因購買商品,不論是有需求還是出於感情都在所不問。
違反善良風俗
雖然假交友集團只要沒有在商品交易上有所隱瞞或有不實行為就不會因此成立詐欺罪,但仍然可能要負擔民事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式家損害於他人之權利者,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善良風俗指的是一般人在社會中或遵循的生活方式與道德規範,既然「假交友」的方式會受到社會大眾道德上的譴責,那買家就可以以此規定主張財產權受損害,向假交友集團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