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孩子不乖餵感冒藥!亂餵他人吃藥有犯罪嗎?!

  • 2023-06-13
  • 法操司想傳媒
示意圖/取自flickr(創作者:April Sides)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近期爆發疑似餵食孩童安眠藥事件,部分幼童血液驗出有管制藥物「巴比妥」成分,該幼兒園3位家長起初發現小孩行為舉止反常,小孩說在校被餵彩虹藥水,家長就讓孩子檢驗體內藥物反應,然後就驗出具有安眠藥成分的苯重氮基鹼以及巴比妥,幼兒園回應,彩虹藥水是感冒藥。
 
餵他人吃藥屢見不鮮,亂餵藥犯了什麼罪?
 
過去媒體曾報導將家中的長輩送去療養院,但去探望時卻整日見他昏昏欲睡、全身無力,後來經查才發現療養院為了方便照顧及管理長輩,會在飯後餵食長輩安眠藥或是鎮定劑等藥物。這次新北市幼兒園餵藥事件,部分媒體也報導,受害孩曾子透露,上課如果不乖老師就會帶去喝「彩虹藥水」,如果不願飲用,還會被老師關在廁所內。究竟這種幼兒園、療養院為了方便管理,餵食他人吃鎮定劑、安眠藥等行為可能會觸犯什麼法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
 
此次幼兒園餵藥案件被驗出的藥物巴比妥為巴比妥酸鹽類(Barbiturates)藥物的俗稱,是一種中樞神經抑制劑,早期用於質治療焦慮和失眠,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爲第三級管制藥品與第三級毒品。巴比妥類藥物為早期青少年濫用藥物之一,俗稱「紅中」、「青發」。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倘若老師是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誘騙」甚至表明不吃藥就會被「關廁所」等狀況讓幼兒吃下巴比妥這類的第三級毒品,就有可能觸犯此法。
 
《醫師法》第28條第1項
 
家屬將家中長輩或是需要照顧的親屬送到療養院照顧,若他們需要服用藥物,這些照護人員如果沒有醫護資格,是否可以餵食藥物?餵食藥物屬於醫療行為的一種嗎?
 
法律上並沒有特別明訂何謂「醫療行為」,但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民國81年8月11日衛署醫字第8156514號函釋指出:「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因此,餵食藥物也屬醫療行為的一種,若未取得本人或家屬同意擅自對他人餵食藥物,根據《醫師法》第28條第1項所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因為小孩不乖,就餵他吃藥!妨礙幼童的發展恐觸法!
 
幼兒園若真是因為方便管理幼童,避免他們吵鬧而餵食第三級毒品巴比妥,很有可能也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86條第1項或第3項: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媒體報導,此次幼兒園餵藥案,有8位幼童尿液被驗出含巴比妥,其中濃度在1.0至1.5之間共有6人,另一人尿液中含巴比妥濃度較高,達到1.5至2.08微克,還有一名幼童尿液中含巴比妥濃度較高,含有3.0至3.5微克。毒物科醫師楊振昌也分析,只要「巴比妥」在血液中的濃度,超過40微克就算過量,需要停藥或換藥;大於60微克更有中毒風險,嚴重的話需要插管、洗腎。
 
根據網路資料顯示,巴比妥酸鹽類(Barbiturates)長期使用會產生依賴性及嗜睡、步履不穩、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和判斷力減退等症狀。服用過量會造成嗜睡、意識不清、昏迷、眼球顫動、運動失調、低血壓、呼吸抑制等嚴重症狀,甚至致死。
 
倘若被餵食藥物的孩童因此出現上述等情況,極有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86條第1項或第3項。
 
目前幼兒園餵藥案件尚在偵查階段,案件狀況也未完全明朗,法操會持續關注此次案件發展,另外也提醒家中若有幼童或長輩在幼兒園、療養院,需要更關注他們的用藥狀況,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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