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超商浩克事件】即時強制還是報復性毆打?
圖/取自臉書爆料公社二館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一位朱姓健身教練在桃園市中壢區一間便利商店情緒失控、在店內亂砸物品,派出所接獲店員報案並派員到場處理後,朱男仍情緒激動、不願離去,後來被員警噴辣椒水後更被激怒揮拳造成員警受傷。
而問題出現在後續,從網友提供的影片發現員警在朱男已經被制伏、坐在店門口階梯時,卻持警棍對狂毆數次、使其當場頭破血流,這顯然有過度執法的問題應該要被追究。
即時強制
我國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人民,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可以對民眾施以強制力、強制其有所作為,其中包含「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等手段,確保人民乖乖繳錢(例如:繳稅、罰鍰等)或是做好該做的事(例如:店家應符合營業相關法規)。
而「即時強制」則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阻止犯罪、危害或急迫危險時,可以即時對人進行管束、扣留物品或禁止建築物進出等行為(行政執行法第36條)。
這項規定同樣出現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及第20條中,提到警察對於瘋狂、酒醉、意圖自殺、暴力鬥毆或其他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行為得進行管束。如果出現抗拒管束措施、攻擊警察或他人、自殺等行為「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我們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即時強制的目的,是為了要「保護」所管束的對象以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所以當員警面對在超商內發狂的朱男時,依法確實是可以為即時強制,而且因為出現抗拒或之後揮拳行為時,若使用戒具制伏他都不會有問題產生。
不過直到他停止動作、坐在階梯上後,員警才掏出警棍痛打他一頓,甚至還攻擊人體最重要的頭部。這不但不符合使用械具的時機,也明顯超出必要的程度。
從上半身赤裸的朱男身上可以明顯看出他沒有攜帶其他武器,在此情況下,就算到場員警沒有攜帶其他更適當處理的械具(如電擊槍),難道也沒辦法等到警方增援再以優勢警力將其逮捕,而是非得要用此種近似報復的手段來執行嗎?
傷害?殺人故意?
對此事件也不少網友認為,這完全是「浩克」自己鬧事才造成的後果,認為是他活該。但這部分其實應該就事論事,朱男在店內大鬧、砸毀物品的行為,自然會有刑法毀損罪、民事賠償、社維法等責任在等著他,並不代表鬧事者就應該受到警察的過度執法。
事後中壢分局出面回應,表示王姓員警因為朱男不斷咆哮、挑釁才失控,他也因為此事被記過2次並依傷害罪送辦。不過這毆打行為真的只在傷害罪的範疇嗎?從畫面中看來員警不但有一下直接打向朱男頭部,而且在這之後也還是繼續動手,這究竟有沒有到重傷故意或甚至提高到殺人故意的程度,就有賴檢方的調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