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怎樣算偷拍?哪些身體部位算「隱私部位」?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Karolina Kabat)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一名女子找推拿師按摩,趴臥在床上時忽然聽到背後傳來,才發現自己被許姓推拿師偷拍屁股、大腿、小腿等部位,因此直接報警處理。經檢方起訴後,許男被台北地院依違反刑法第315-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判處拘役50日。
什麼情況算是偷拍?隱私部位又該怎麼認定?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身體隱私部位
我國刑法第315條-1第2款規定為「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其中所謂的「非公開」依實務見解指的是「不對公眾公開、具有隱密性」的意思。
將上述定義套用至「身體隱私部位」,指的就是在主觀上不想被別人看到的身體部位,從客觀上來看也就是以服飾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遮住讓人看不到的身體部位。不過身體隱私部位終究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以在不同地點、不同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同解讀,而出現不同的個案判斷。
若是在公共場所,我國實務上多半還是會以個人的衣著作為判斷方向,像是偷拍以衣服遮蔽之內衣褲,那當然會有竊錄的問題;反過來說,如果穿的很暴露、將身體很多部位都展露在外,由於這些地方在客觀上不符合「隱密性」的條件,所以就算拍攝也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回到一開始的案件,只要女子是處於非公開、符合「隱密性」要件的環境下準備接受推拿服務,縱然被拍攝的臀腿部分可能還不一定完全符合隱私部位的定義,但光是任意拍攝其非公開活動,就有成立刑法第315-1條第2款的可能了。
德國法怎麼認定?
公開與非公開的界線非常模糊、時常引發爭議,若參考德國刑法,會發現他們的「非公開」只針對個人住宅內或是廁所、更衣室、醫療室…等需要特別保護的空間,只要個人離開住宅或是不處於具遮蔽視線的空間,他人的偷拍行為就不會成立該罪。
相對於台灣法律各種的「個案判斷」,德國法規定相對明確與限縮很多。想來一方面是基於刑法之謙抑性,二方面也是因為還有許多其他的法律可以處理這種狀況,例如我國法律在面對偷拍行為時,除了提告刑法妨害秘密罪以外,還可以主張侵犯肖像權而請求「民事賠償」;若因對方的拍攝行為而感受到受冒犯時,則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向警方報案,使偷拍者負上「行政責任」。
參考資料:王皇玉,《短裙下的大腿是隱私部位嗎?》,月旦裁判時報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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