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在愚人節騙人,能夠免責嗎?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Ryan)
文/法操司想傳媒
轉眼間四月又到了,而提到四月的節日相信許多人第一個聯想到的就是四月一日的愚人節了。雖然根據我國內政部所訂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愚人節並不屬於任何一種紀念日或國定假日,但由於在當日「整人」被認為屬於「合理」的行為,所以依然存在感十足。
不過並不是什麼玩笑都可以在愚人節開的喔!畢竟並不是所有行為都能以「玩笑」開脫,該負的法律責任還是該承擔,法院也出現過愚人節玩過頭而遭判刑的案例,一起來看看。
愚人節的起源
愚人節的起源眾多紛紜,其中最「主流」的說法是源自於1582年的法國,當時正進行曆法改革,要將新年從原先的四月一日往前挪到一月一日開始計算。但由於受到守舊派的抵制與當時訊息傳輸不便等影響,導致有人在一月過年、有人在四月過年。那些在四月才過年的守舊派人士就被取笑為「Poisson d’avril(四月魚)」,而這種取笑就演變成如今的「愚人節」。
別亂打惡作劇電話
每到愚人節前夕,警政與消防機關都會再度提醒民眾不要為了一時好玩而隨意報案,因為這可是會觸法的喔!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規定,隨意向公務員謊報災害或是無故撥打110並屢勸不聽者,將處以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若無故撥打119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的話,則依消防法第36條第1款可以處3,000至12,000元罰鍰。
不僅如此,如果故意向檢警謊報犯罪情節還有可能觸犯刑法誣告罪,若有明確指出「犯人」會犯下第169條的普通誣告罪,將面臨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沒有明確指出是誰犯罪,或是憑空杜撰一個犯罪者,則依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所以可別輕易以身試法。
玩笑開過頭吃上刑責?
前幾年也發生過因為開愚人節而遭到法院判刑的案例,此案發生在104年愚人節的前夕,台中一名宋姓男子為了跟雇主開玩笑,於是將他皮包內的8000元都藏起來,並謊稱說錢不翼而飛。結果雇主報警處理,驚覺事情被鬧大的宋男就因此被依竊盜罪嫌送辦。
雖然台中地院一審時認為,民眾愚人節以各種方式捉弄欺騙是很正常的事,且宋男告知雇主財物不見後還曾提議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假裝」在車上找到其中2000元交給雇主,因此認為宋男不具不法所有意圖,依罪疑惟輕原則判其無罪。
不過檢方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則認為如果真的是為了開玩笑,當宋男看到雇主為了8000元消失而感到焦急、不悅的時候目的就已經達成、可以還錢了,但他卻僅先交出2000元,顯不合理,並發現「調閱監視器畫面」非由宋男主動提案,而是因情勢順水推舟提出。因此認為種種作為與一般惡作劇或開玩笑之情節有別,認定仍該當竊盜罪要件,最後改判有罪,處拘役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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