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私刑報復產生死亡結果,為什麼只被判傷害罪?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The Gowanus Studio Space, Inc.)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南投縣一對夫妻在2020年底與親朋好友一同到KTV歡唱後,沒想到年僅5歲的女兒卻告知自己遭到同行的李男猥褻,夫妻倆頓時怒不可遏,直接將李男拖到店外的空地上痛毆,結果導致其多處骨折、挫傷,並且在三天後休克死亡。
南投地院一審判決於今(2023)年1月出爐,認為夫妻兩人只犯共同傷害罪,分別判處5月、10月有期徒刑。網友間也熱議,為什麼造成死亡結果後,卻只有判重傷罪?就讓法操來告訴您!
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是刑法上的一種過失犯特殊類型,屬於故意行為加上過失加重結果的結合型態,例如某甲以傷害的意思痛扁某乙一頓,結果卻因為某乙最後被打到失血過多而死亡,這樣一來就會形成「故意傷害」加上「過失致死」的加重結果犯。
不過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代表著並不是所有犯罪行為所導致的結果都必須要由行為人承擔。
條文中所寫的「預見其發生」指的是「客觀預見可能性」,意思是社會一般大眾所能夠預期到該行為所會產生的結果。也就是說,當行為人因為疏忽或其他原因導致其沒留意到一般人都會認知到的結果,才會形成過失加重結果成立的要件。
南投地院於一審認為,雖然被告兩人的行為與李男死亡的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是根據法醫師鑑定,認為一般人並不會因為這種傷勢而死亡,只是因為李男具有慢性病且因為飲酒導致身體復原能力不佳,才造成傷後感染肺炎進而產生敗血性休克後死亡的結果。
法院認為由於李男在案發當日身體狀況外觀並無異狀,被告二人對於其身體狀況也無法具有特別認知,而傷害行為會導致死亡結果亦非一般人所能預見之結果,因此該加重結果不能算在被告頭上,最後僅以共同犯傷害罪論處。
動用私刑不可取
雖然我們完全可以理解父母親得知女兒被猥褻之後憤怒的心情,但私刑伺候仍然是錯誤的行為。一方面是國家已經有執法機關可以當公正的第三方主持公道,不應該以私人間報復的行為討回公道。而且像在這起案件中,一開始其實也無法完全確定小女孩的指認是否有誤,如果因此殃及無辜的第三人,那「正義」豈不是馬上就走偏了?且如果我們鼓勵動用私刑,那是否會因此出現以正義為藉口的暴力行為產生呢?
透過私刑所展現的僅是暴力、並讓自己也成為犯罪者,反而無法達成真正的正義。同時執法者也必須要做到釐清事實、追訴犯罪的職責,才不會辜負民眾對於司法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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