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手術前未盡說明告知義務,醫師有責任嗎?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Eric)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林姓女子指控婦產科權威醫師劉偉民,說劉在2004年幫她治療子宮肌瘤,未經過其同意就摘除她四分之三個子宮,導致其終身不孕。而林女在2014年再度因卵巢腫瘤等問題向劉求診,結果劉在未告知手術後遺症的情況下就摘除她雙側卵巢,導致其提前進入更年期,因此提告刑法修正前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在手術前未盡到告知義務,醫生會有什麼責任嗎?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一起來看看。
手術前的告知義務
雖然醫療行為都必須仰賴醫師的專業判斷,但由於醫療行為所生的危險及後果都是由病患所承受,所以我國在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要求醫師必須要向病人及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法及後續症狀及風險等資訊。
在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及第81條也都有相關規定,除非有例外情況,不然醫師都應該盡到告知義務,並得到病人或家屬同意簽具同意書後才能進行侵入性的檢查與治療。而所謂的例外情況,指的是像病患面臨死亡危險的緊急情況、若完整說明反而會對病患造成過大精神負擔而影響治療的情況、病患對治療內容已有充分知識、病患自己表示不用說明或治療方式屬一般常見、傷害輕微之情況。
法院:醫療風險與告知義務是兩回事
這樣看起來,如果醫師在手術前沒有盡到說明告知的義務,似乎就代表其醫療行為有所瑕疵。不過依據最高法院的看法,則是認為醫療過失之有無主要還是應該看診療行為有無出現「未遵循醫療準則之瑕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判決)。
簡單來說,就算醫師未依規定先行對病人進行說明而侵害其醫療自主權,但只要醫師都依照正規的診療準則進行,醫師就仍然可以主張依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而阻卻違法。反過來講,就算醫生有盡到告知義務並取得同意,但發生醫療上的瑕疵而導致病患死傷時,也不能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
對於林姓女子提告的案件,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醫療的過程中本來就應該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不應該過度強調病患的醫療自主權,若一律將醫療的選擇權都交給不具專業知識的病患,可能會導致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心態,不利於醫療行為進行。既然經送衛福部鑑定後認定劉醫師的行為並未違反醫療常規,那也就沒有業務過失重傷害之問題,而判處無罪(2004年手術的部分則因逾告訴期間而不受理)。
許多人看完判決可能會想到,醫師未盡告知義務卻可以獲無罪判決,那醫療法跟醫師法的規定還有意義嗎?這是因為上述提到的都是刑事的部分,若提起民事賠償,未盡告知義務的醫師還是有可能會因違反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規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