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與法律系列專題】界外球砸壞我的車!「誰」來賠我?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b r e n t)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三重棒球場於2018年底啟用,作為基層棒球訓練基地使用,然而,當地居民卻對此感到憂心,自從球隊進駐練習後,便時常在球場周圍撿到棒球,甚至砸破了車輛的擋風玻璃,深怕哪天就會砸中附近的行人。而比賽(練習)過程所擊出的「界外球」,不僅有機會造成觀眾受傷的情形,有時更會飛出棒球場外,導致附近居民的私人財產受損。此時,應該由「誰」負民事責任呢?
球員擊出「界外球」砸壞他人財產,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呢?
民法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上所稱的「過失」,通常是指「違反注意義務」,被認定為有「過失」。民法規範更進一步的將注意程度區分為三種,由高至低分別是「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以及「重大過失」。所謂的「抽象輕過失」,就是指:按照一般社會觀念來說,具備相當知識經驗與誠實勤勉的人所應該達到的注意程度,這也正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要求的注意程度。
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球員所應具備的注意程度是「抽象輕過失」,簡單來說,球員擊出界外球致他人財產有損失,是否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球員必須是違反「按照一般社會通念,擁有相當棒球知識經驗與誠實勤勉的人所應具備的注意程度」,此時,該球員才須依法對財產受有損害的人負責。
然而,縱然是擁有相當棒球知識經驗且誠實勤勉的職業選手,都無法在比賽當下預見自己所揮擊的球是否會變成界外球,甚至是加以控制自己所揮擊的力量、角度等,實在是很難想像經驗豐富的職業選手能做到這種地步。因此,應認為擊出界外球並沒有違反「抽象輕過失」的注意義務,經由論述所得出的結論,似乎是球員不必對此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中華職棒對球員擊出「界外球」砸壞他人財產,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呢?
根據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消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當中華職棒挑選合法的棒球場作為比賽地點,且觀眾席的設置與配備都符合相關規範,此時,中華職棒並未違反相關的法令。據此,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中華職棒無須依民法第184條而負損害賠償責任。
咦!?怎麼好像都沒有人要負責的樣子?
依照現行民法就侵權行為的規範下,儘管界外球確實是造成他人受有損害,但按照法條操作與論證的過程,將得出「沒有人需要對此加以負責」的情形,也許大多數人在法感情上難以接受,然而,實際上發生這種情況時,球團、主辦單位為了維護商譽,也有可能私底下對受有損害的他人進行賠償(和解)。
參考資料:
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9030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87518
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345832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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