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通緝犯逍遙法外】身分證統一編號也可以更改?
圖/ 取自中和戶政事務所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傳出新北一位李姓公車司機被發現竟然是逃逸長達17年的通緝犯,而他之所以不像其他通緝犯得躲躲藏藏,反而還有一份正當工作的原因,竟然是因為曾更改過身分證統一編號,導致就算接受警方臨檢也查不到犯罪紀錄,直到最近因其他案被調查才被發現其實有案在身。
身分證字號為什麼可以變更?一生可以改幾次?法律依據是什麼?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為何可以變更身分證字號?
關於身分證字號變更之規定在《戶籍法》第26條第1款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5條,若出現「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時可以更正或變更,且根據辦法第6條規定「重複、錯誤」者還可以自行挑選號碼。
但其餘部分條文中只寫著「依公告之指定項目」,所以具體的規定為何?還是必須要找內政部的公告才會知道。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依序配賦統一編號或戶號,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者,由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更正或變更之。但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公告之指定項目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法操當然幫大家找到了相關的函文內容,可以更改身份證字號的理由基本上都是對於「4」的忌諱,或是出現字號錯誤或重複等問題才能更換,且每人以一次為限。
會發生錯誤或重複等問題,多半是出現在民國85年戶政電腦化前,還使用手動抄寫而發生的錯誤,有報導指出,桃園市直到105年都還是有超過200人有重號的問題。
而以數字不雅為原因成功更正的案例,桃園市新屋戶政事務所分享曾有男子證號有「651」,認為與閩南語「瘤無醫」讀音相同,且提出就醫證明自己確實得了腫瘤,戶政所因此同意他改號碼。新竹縣香山戶政事務所也分享有人以「7676(去了去了)」、「54387(我是大白痴)」、「1987(你很白痴)」等「不雅諧音」提出變更申請,也都順利通過。
另外,內政部還曾經討論過是否不再於身分證字號配賦人民不喜歡的號碼(如2266),不過基於對號碼喜好會因人而異,且有管理上的不便,最後在103年發函否決這項建議。
會不會再出現相同的問題?
內政部在106年時公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受限制出國處分者,不得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包含: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雖然從106年開始,有以上情形者不能申請變更身分證字號,不過可能還是有像李姓司機一樣在新規定公告前就申請更改成功的通緝犯存在。
此外,更嚴重的問題在於,這起案件顯露出戶政資料與警政資料可能根本沒有同步更新,才讓通緝犯找到漏洞逍遙法外。如果政府各單位間的資料根本就沒有做好串聯,不管規定的再嚴密還是無法確實發揮效果。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傳出新北一位李姓公車司機被發現竟然是逃逸長達17年的通緝犯,而他之所以不像其他通緝犯得躲躲藏藏,反而還有一份正當工作的原因,竟然是因為曾更改過身分證統一編號,導致就算接受警方臨檢也查不到犯罪紀錄,直到最近因其他案被調查才被發現其實有案在身。
身分證字號為什麼可以變更?一生可以改幾次?法律依據是什麼?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為何可以變更身分證字號?
關於身分證字號變更之規定在《戶籍法》第26條第1款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5條,若出現「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時可以更正或變更,且根據辦法第6條規定「重複、錯誤」者還可以自行挑選號碼。
但其餘部分條文中只寫著「依公告之指定項目」,所以具體的規定為何?還是必須要找內政部的公告才會知道。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依序配賦統一編號或戶號,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者,由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更正或變更之。但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公告之指定項目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法操當然幫大家找到了相關的函文內容,可以更改身份證字號的理由基本上都是對於「4」的忌諱,或是出現字號錯誤或重複等問題才能更換,且每人以一次為限。
會發生錯誤或重複等問題,多半是出現在民國85年戶政電腦化前,還使用手動抄寫而發生的錯誤,有報導指出,桃園市直到105年都還是有超過200人有重號的問題。
而以數字不雅為原因成功更正的案例,桃園市新屋戶政事務所分享曾有男子證號有「651」,認為與閩南語「瘤無醫」讀音相同,且提出就醫證明自己確實得了腫瘤,戶政所因此同意他改號碼。新竹縣香山戶政事務所也分享有人以「7676(去了去了)」、「54387(我是大白痴)」、「1987(你很白痴)」等「不雅諧音」提出變更申請,也都順利通過。
另外,內政部還曾經討論過是否不再於身分證字號配賦人民不喜歡的號碼(如2266),不過基於對號碼喜好會因人而異,且有管理上的不便,最後在103年發函否決這項建議。
會不會再出現相同的問題?
內政部在106年時公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受限制出國處分者,不得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包含: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雖然從106年開始,有以上情形者不能申請變更身分證字號,不過可能還是有像李姓司機一樣在新規定公告前就申請更改成功的通緝犯存在。
此外,更嚴重的問題在於,這起案件顯露出戶政資料與警政資料可能根本沒有同步更新,才讓通緝犯找到漏洞逍遙法外。如果政府各單位間的資料根本就沒有做好串聯,不管規定的再嚴密還是無法確實發揮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