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2022九合一大選】什麼行為算是賄選?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Marco Verch Professional Photographer)
文/法操司想傳媒
九合一選舉將於今年11月26日登場,其中包括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等9類地方公職人員。隨著選舉將近,各候選人也都卯足全力要打贏這場選戰,遺憾的是仍有不少參選者仍用贈送禮品、禮金等方式「賄選」,想透過不法手段獲勝。
到底什麼行為算是賄選呢?有明確的規定嗎?一起來看看。
選罷法規定
由於賄選是為了利用不正方法來在選舉中勝出,所以可能會認為只有候選人會成立此類犯罪,但其實不論任何人,只要是做出這種妨礙投票秩序行為的人都會成立,而且即便是在候選人尚未登記前就為之,還是會構成賄選行為。
我國關於賄選的規定不論在刑法第144條或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00條第1項皆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將有期徒刑且得併科罰金。
其中所謂「有投票權之人」以本次地方選舉而言,指的是年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的中華民國國民,在各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達4個月以上者。「行求期約或交付」則是指不管實際上有沒有交付賄賂,只要雙方有達成共識都成立不法要件。而條文中所稱的「賄賂」指的是金錢或可以計算價錢之物,「不正利益」指的則是除金錢外一切的利益。
當然,如果是有投票權之人主動向候選人要求「好處」的話,也會觸犯刑法第143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2項之收賄罪喔!
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
那為什麼發衛生紙、原子筆等行為不會成立賄選呢?這是因為沒有「對價關係」,也就是一般會認為些微的利益並不足以成為讓投票權人投特定人選或不投票的主因。過去最高檢察署依各法院判決整理出「賄選犯行例舉」設法讓查賄標準明確化,給民眾及候選人有個依循的方向,今年則因應社會變遷及新型態妨礙選舉行為後修訂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
賄選的態樣除了常見的以走路工、茶水費等名目給予現金、禮券等金額,或是贈與有經濟價值之用品外,其他也包含提供餐會、旅遊、聯誼、抽獎等明顯與成本顯不相當之活動。此外,提供免費或以不相當代價之勞務或是趁機介紹工作機會或職位也都屬於賄選的行為態樣。
另外也有些行為是基於民俗習慣或社會禮儀而屬於灰色地帶,會依個案不同有所差異。例如通常認定發送價值30元以下之宣傳品或是贈送日常不認為具有相當價值的贈品(月曆、桌曆)仍不算賄選,但如果是在節慶及婚喪喜慶贈送禮品、在造勢活動提供適度茶水餐點等方式,就很容易被利用來魚目混珠而有賄選的機會,這就只能依賴民眾舉發及檢察官的調查了。
賄選的方式千變萬化,對於有心人士可說抓不勝抓。所以大家應該想清楚,對於這種企圖透過不法手段贏得選戰的人,怎麼可能期待他在上任後能還能想到公眾的利益?如果為了當前的蠅頭小利而收後賄賂,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