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刑事訴訟法官迴避案說明會—更二連身條款是哪來的?

  • 2022-10-24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Phil Roeder)
文/法操司想傳媒

死刑犯黃春棋等30幾位死囚,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憲法公平審判等意旨、侵害被害應有的審級利益,因此陸續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也與其他相關案件一併受理。

主要討論的問題是1.最高法院對「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以及「經發回更審再行上訴之重大刑案」皆會以原本的法官辦理,以及2.曾參與第二審的法官,在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仍由同樣的法官參與更審,有違憲法第16條法官迴避規定之可能。

憲法法庭也由於案件重大,所以這次在言詞辯論程序前還依職權召開說明會,來聽聽各方的說法吧!

一開始大法官詢答環節,楊惠欽大法官問最高法院分案「更二連身條款」到底是從何時開始?目的為何?並請專家學者表示意見。

司法院刑事廳表示,使用連身條款的歷史久遠,依手邊的資料無法得知完整的來龍去脈,不過來由應是要求刑事妥速審判的前提,認為若每次經過更審就要更換法官,將會導致審理時間被拖長,所以才預立一個方式改善狀況。

最高法院表示,這是源於民國76年司法院刑事廳來函詢問可否進行該分案分法,才開始試辦並延續至今。因為司法院對於法院分案等行政事項有決定權,因此當時在司法院認為該方法無關保密分案制度、不傷審級利益的前提下而開始。不過當初定在更二審連身的理由,則因相關人事已非而不可考。

專家學者意見部分,何賴傑教授認為連身條款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如果法院不依一般性、抽象性的方法分案,而是在審理前就可以知道法官是誰,將會導致外在因素影響審理的客觀性。劉芳伶教授則提到,連身條款的目的其實是防止最高法院法官濫行發回案件,因為法官可能會為減少自己的負擔而找理由將案子發回。有人認為連身條款確實有達到加快審理速度的問題,但這其實應該從法律倫理以及法院勞務分配等問題解決,而非透過制定可能侵害訴訟權益的連身條款。

最高法院對該意見再回答,在適用連身條款前每一次上訴到最高法院都會以電腦隨機抽籤分案,所以在使用連身條款前其實已經過3分的抽籤分案,認為沒有恣意指定主筆法官的問題,且合議庭的其他成員也會有變動,所以怎樣都不會是同一批人審理。

詹森林大法官也詢問連身條款是否對審判效率有所提升?同時也詢問會不會有「隧道效應」,像有聲請人提到法官因為認為不必對之前碰過的案件再行調查,而不願再傳證人等問題。另提到,刑事廳意見曾表示若經過更審就換法官,可能會有法官不夠用的問題,但事實上依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的人數,應該可輪替到更八審、更九審,怎麼會有法官用完的問題?還有要怎麼衡平兩造利益的連身?像得利方反而會希望繼續由同一個法官來審理。

最高法院僅表示,當時雖沒有留下數據且民國76年與現在環境大不相同,但依經驗法則來看,認為當初的承辦的法官最了解案情,並不會有什麼問題,正所謂「房屋蓋一半,師傅不能換」。刑事廳則回答,法官本來就是被要求被進行超然的審判,並不必然會出現隧道效應及認知偏誤,既然不是「絕對」會發生那也沒有「絕對」要迴避的理由。

聲請人黃春棋之律師答,只要合議庭中的法官有部分重複,都會讓人民認為是有相同的法官才導致相同的判決結果產生。而連身條款從76年開始試辦,但從司法院公開的資料來看從83年到97年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比例都在30%~45%未有明確的下降跡象,反而到99年因為《刑事妥速審判法》實行才有下降。認為若要使更審比例下降,最高法院應該勇於自為判決,難道法院還要持續使用民國76年的分案制度嗎?

聲請人曾盛浩之律師則說,就算對判決有利的一方會希望由重複的法官審理,但光是這個想法就代表審理的本身其實並不是真正公平的,而是會受到法官自身想法的影響。司法不應該讓人民出現「希望碰到對自己有利的法官」等想法,這是在破壞被告及一般人對司法的信賴。

最後各聲請人律師再補充,法律既然是用文字訂立那當然會出現模糊的部分,法官也會在模糊地帶出現自己的價值判斷,釋字第178號就已經說明價值判斷會出現偏頗的情形或是讓法官對過去審理過的案件已形成定見。我們要怎麼要求法官去審查及推翻自己過去的看法呢?

另外就第二審法官不迴避被最高法院發回案件的問題,認為依現行制度,只要更審法院不斷重複原先的判決理由,只要最後一次被最高法院採納,那就不算有被撤銷發回過,而不影響法官之「發回率」。也就是制度會讓法官不願改變意見,導致相同法官不斷做出相同的判決結果。

最高法院則回應,發回率自99年下降與速審法關係很低,是跟最高法院是用刑事訴訟法第380條擴大「無害瑕疵審查原則」以及對非常上訴審查標準有所提高才有相關。而要求最高法院自為判決部分,提到必須要符合刑訴第398條要件才能自為判決,所以要求對更二連身的案件要自為判決反而是違憲的。最後認為法官不會一再堅持舊的、錯誤的見解,而有應調查卻不調查的情況,與事實不符合。

刑事廳則說明,法官本就要公平中立,而刑事訴訟法也針對不公平風險很高的情況有制定迴避事由(刑事訴訟法第1 7條),其他迴避的是由則應由個案審查。法官應被推定為公平、中立的,且像目前在專業法院發展之下,在少年事件、智財法院及家事法院也都認為應該以同一個法官審理。

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宣布說明會終結,之後待言詞辯論程序進行後,法操也會替各位帶來第一手的訊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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