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旅客無視健康警告使用健身房後發生猝死 飯店需要負責嗎?
示意圖/取自flickr(創作者:eltpics)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患有高血壓的呂姓男子入住台中一間飯店時,無視飯店健身房門口貼有「高血壓者不得使用」之告示,仍然使用跑步機運動,結果發生心因性休克導致其從機器上跌落,且經過將近1小時候才被飯店人員發現,送醫不治。
呂男無視飯店的警告標示仍決定使用跑步機,但飯店過近1小時才發現問題,顯見管理上也有問題,法院會怎麼認定責任呢?一起來看看判決書怎麼說的。
無法證明飯店有過失?
原告呂男家人於先位聲明主張飯店應負民法侵權行為之過失責任,在民法上對於「過失」其實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仍是參考刑法第14條「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概念,所以主要是判定被告有無「違反注意義務」。
呂男家屬認為飯店違反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4款,發生緊急事故時旅館應負責將受傷旅客送醫之規定,但法院經檢視相關法規後,認為並無任何要求旅館業者應於健身房內設置管理、巡邏人員或隨時監看監視器之規定。由於從一開始就沒有注意義務,就不會有過失可言,因此不成立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
不過這並非代表旅館完全無責任。
還有消保法之規定
由於民法之規定是針對普遍一般人適用之最低限度規範保障,對於商業經營者則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訂之較高標準。而消保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其符合科技及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而由於該飯店健身房位於密閉空間且具有視覺死角,亦未設置管理人員或派員巡視或隨時監看監視器,導致無法確保房客之安全,法院認為其不具當前飯店、旅館業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因此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與有過失
不過也別忘記呂男也有無視旅館警告的問題,而這會牽扯到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規定,簡單講就是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下,就算肇事責任主要在對造身上,卻因為當事人也需要負上一定程度的責任,而導致對造的賠償金額可以減輕或免除。
民法
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