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什麼是外役監?所有受刑人都能去嗎?
圖/明德外役監(取自東森新聞)
文/法操司想傳媒
日前在台南發生令社會震驚的雙警命案,後來爆出原來兇嫌是台南明德外役監逾期未歸的受刑人,因為碰上警方盤查就憤而行兇。而數日後法務部亦發布花蓮自強外役監有2名受刑人逃逸的消息,令社會對監所管理的信任度降到低點。
究竟什麼是外役監?為什麼受刑人還可以返家探親?讓法操告訴您!
協助受刑人接軌社會
監獄不是讓犯了罪的受刑人們接受懲罰的地方嗎?為什麼要給他們這麼多自由?
這是因為刑罰的作用除了對這些受刑人曾犯下的不法行為進行懲罰外,更重要的目的在於希望他們在接受刑罰的過程中,也能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因此,要怎麼讓受刑人在服完刑期後重新與社會接軌,也成為一個難題。
如果讓一個長期被監視、嚴格管理的人忽然得到完全的自由,反而可能會導致其難以管理自己的生活而無法融入社會,結果只能走回犯罪的老路。外役監就是給予受刑人部分自由,使其習慣自我管理、做好回歸社會準備的地方。受刑人每個月可以有幾天與家人同住,經許可還能返家探視。
不過並非所有受刑人都有機會到外役監,除了必須經過身心健康狀態的評估及獄中各項評量表現的考核以外,若曾犯脫逃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累犯、被撤銷假釋、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犯家庭暴力罪者,則不得申請外役監。
外役監條例
第4條 第2項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外役監的問題?
最近此制度會受到社會批評,就是認為讓受刑人「過太爽」,才會發生讓返家探視的受刑人這麼容易就逃離掌控,形成社會安全的漏洞。
根據矯正署2022年8月23日的統計,近10年從外役監脫逃者總共有49人,
其中僅4名是從機關內逃出,其餘45人都是趁返家探親時「逾期未歸」。獄方在殺警案事發第一時間稱「逾期未歸並非逃獄」,也引發各方批評。或許獄方只是想表示此案並非自己管理不當所導致,但這不更顯示出矯正署對於受刑人行蹤根本無法掌控?更顯得難辭其咎。或許未來可藉由命受刑人配戴電子腳鐐等裝置等方式,確實掌握其狀況,亦不失為一種協助受刑人自我管理的方法。
此外,也常常流傳權貴者可以透過關說讓自己去外役監輕鬆度日的說法。根據民間司改會於2018年提出的資料,於2017年底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受刑人,在三個外役監裡分別佔19%(明德)、23.6%(八德)、20.9%(自強),相對於一般監獄裡的0.8%確實是非常高的比例。
這當然有可能是制度所造成的結果,因為白領犯罪者的脫逃率與再犯率不高,所以也相對容易被遴選進外役監。不過監察院過去也曾指出,矯正署稱審查基準表積分並非唯一標準還會考量其他情形,顯見遴選標準的不透明,自然就難以排除關說的可能性存在。
我國外役監制度還存在著很多問題,但是否該就此廢除?這樣的說法其實也沒什麼道理。回到一開始所提的刑罰的功用,既然改善受刑人的處遇能夠提升其再社會化的機會,若因重大刑案的發生就要廢除此制度可說是因噎廢食,只是顯然還有很多需要加強的空間。監察院在2年前就曾提醒過法務部,應檢討改進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未歸的問題,如今問題已浮上檯面,若不趁此時修正問題更待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