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招牌掉落砸傷人,誰該負責?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Stephen Bowler)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幾日前在澎湖縣馬公有一名遊客在停放機車時被旅館的招牌砸傷,還好遊客當時還戴著安全帽,經過送醫治療後沒有生命危險。
被掉落的招牌該找誰求償?如果是在颱風天被吹落的招牌砸中也能求償嗎?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民事侵權行為
商家的招牌掉落砸傷人,可能會有民事侵權行為的問題產生。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184條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意思是只要有過失就必須要負擔責任。像路人騎車時被招牌砸傷可能因此造成身體健康或財產損害,便可以此為依據請求損害賠償。
但又該怎麼知道向誰主張賠償責任?一間店裡這麼多員工,又是誰負責管理招牌的?此時可依民法第191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由於招牌是應該固定在建築物上、無法隨意移動,因此屬於該條所稱之「工作物」,所以直接找工作物的所有人—該店家求償即可。如果員工才是真正應該負責的人,則招牌的所有人則可以再向他求償,中間的責任歸屬並不需要被砸傷的受害者親自一一釐清。
民法
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若是被連鎖店的招牌砸到,能向總公司求償嗎?
有判決認為不論分店是加盟店或直營店,由於一般民眾在外觀上難以分辨分店與總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所以若分店對他人權利產生侵害,總公司仍應適用民法第188條之規定,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新北地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另外如果是被大廈磁磚砸到的情況,則與上述被招牌砸到的情形一樣適用民法第191條,差別在於大廈外牆屬於大樓全部所有權人的共有部分,所以會同時對大樓全部的所有人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過許多社區大樓都會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大樓公有設施的管理與維護,此時就是向該社區的管委會主張損害賠償。
那若是在颱風天被招牌、磁磚砸到會因為是「天災」而有所不同嗎?
一般來說,招牌或磁磚會被吹落都是因為疏於管理及維護所致,所以都可以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所有人主張損害賠償。不過由於侵權行為責任為過失責任,也就是至少要有過失才會成立的意思,代表如果真的是因為風強到能夠把有確實維護的招牌吹落,那即使造成有人受傷或死亡,由於沒有任何人有過失因此也不需要負賠償責任,也就是真正的天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