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亞伯·方特斯:「學生或教師不應於學校大門被剝奪其憲法上的言論或表達自由。」

圖/一人畫畫研究室 One man studio
文/法操司想傳媒
「學生或教師不應於學校大門被剝奪其憲法上的言論或表達自由」
“It can hardly be argued that either students or teachers shed their constitutional rights to freedom of speech or expression at the schoolhouse gate.”
不論是國際公約或是國內法,兒童或少年在各種權利上都受到憲法等級的保護,像是言論自由、受教育權或是甚至是少年犯受審的相關權利等等,以保護、引導未成年人們可以健康的成長。
但這些法律並不是一開始就存在的,像是1960年代的美國便認為憲法所保障的刑事審判相關權利並不適用於少年法庭。當時有一名叫Gerald Gault的15歲少年因為涉嫌對鄰居打猥褻電話而受少年法庭審理,還被命令必須要待在矯正機構直到其成年(21歲)為止,等於是被判了長達6年的自由刑。但如果是成年人做一樣的事,卻只要被判處最重2個月的刑期。
亞伯·方特斯(Abe Fortas)在In re Gault一案的判決中便批評少年法庭的決定,因為少年不但被剝奪聘請律師的權利,也沒被告知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更沒有與對造對質的機會。最後最高法院以8-1認為少年法庭的決定違憲。
在兩年後,方特斯大法官又再度於兒少權益相關的判決(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寫下意見。此案主角為當時13歲的Mary Beth Tinker,她與其他3個兄弟姊妹和1名朋友因為配戴反對越戰的黑色臂章而遭到停學。
不過最高法院大法官們認為只要不影響其他同學受教育的權益,讓學校功能可以正常運作的話,學生對政治表達訴求應要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方特斯大法官也留下這句名言「學生或教師不應於學校大門被剝奪其憲法上的言論或表達自由」。
亞伯·方特斯大法官在任職的期間,為兒少及學生的權利做出了革命性的提升,他讓未成年人們也適用法院關於正當程序的權利和邏輯,也推翻了國家一直以來讓學校代位父母、進而剝奪學生權利的模式,立下美國兒少權利保護的基石。
亞伯·方特斯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亞伯拉罕·亞伯·方特斯(Abraham Abe Fortas),曾在耶魯大學任教,並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任過職。1965年經美國前總統詹森提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1968年曾被提名為首席大法官,卻因遭國會反對,於是方特斯在隔年即卸下大法官職務,並從事律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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