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農田水利會組織變更案言詞辯論—農田水利會的財產到底是誰的?

  • 2022-05-25
  • 法操司想傳媒

圖/截取自司法院youtube頻道
文/法操司想傳媒

立法院在202072日通過《農田水利法》,全國的農田水利會及財產將會改制為公務機關、財產收歸國有。會長則根據20181月通過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案」規定,自101日起改為官派,這引發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的不滿,國民黨立委費鴻泰等38人認為農田水利會改制有違憲之虞,於去年3月間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本次憲法法庭說了什麼呢?一起來看看!

改制公務機關是大開歷史倒車?

聲請人方提到政府在1993年國會改選後即開始推動政府組織民營化,許宗力、李建良等教授亦在著作中以農田水利會作為公法人的藍本。當初被作為政府法人化、民營化的典範,如今卻反遭沒收並改為機關化,聲請人批評政府大開歷史倒車。

認為農田水利會雖是公法人,但因其作為水利會成員經濟利益之代表並要保障農民之基本權利,所以亦可主張基本權,不可單憑立法就可以予以消滅、回收財產,地方自治團體之廢止、整併、變更應要經過地方公投同意。

水利會屬於廣義公有財產

不過行政院與農委會則認為,農田水利會在發展上形成以協助政府推行公務為目的之間接行政,並不涉及基本權利保障問題。水利會當初為純由法律所創設的公法人制度,當然可以基於立法裁量而直接依法改廢,並無違憲之疑慮。

水利會既然是國家間接行政之一環,縱然名下有財產,亦非代替會員所有,應該是屬於「廣義公有財產」,而非私有財產或農民會員之財產。

並提到原本的農田水利制度已跟不上現代社會需求,改制的需求非常急迫,改制後資產登記為國有,轉換型態為作業基金,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不影響公益之目的。

財產來自人民

不過關係人桃園農田水利會不認同農委會之看法,認為不能將「立法賦予公法人地位」與「由國家創設公法人」畫上等號,因為當初國家只是為方便管理才給予公法人之地位,但事實上農田水利會是由人民在清領時期與日治時期發起組成,資產與設備亦非全由國家出資,綜觀水利會之法規都是以人民為發起人、財產來自於人民,國家僅為被動認可或核准。

在實務上(984月第2次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也認農田水利會登記之土地是推定自身所有或農民所有,而非認定為國有財產。所以所謂的「改制」其實已構成實質之「徵收」,不但欠缺正當性及必要性,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多數學者意見認為合憲

至於專家學者意見部分,多數學者認為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並未違憲。程明修教授認為公法人制度是依法律成立,自然可以依立法裁量而依法終結,此屬於政府組織的高權行為,與法律並無違背;陳愛娥副教授認為農田水利會之地位與地方自治團體不可相提並論,因為農田水利會之地位並未受到憲法保障,所以難以主張具有自治的權限;吳啟瑞助理院長認為農田水利為國家行政任務之一,跨區域的用水調度亦不是私法性質之人民團體可以負擔的,且既然憲法未明文水利會公法人制度之存續保障,代表認為國家可以在面臨環境變遷時,依法選擇經營農田水利事業之最適模式。

唯有吳宗謀副研究員認為有違憲疑慮,認為灌溉是農民的基本權利,且在釋字第580號即表示自耕農政策與土地改革立法為「非常重大公共利益」,而農田水利法欲達成的公共利益其實小於個別農民應享有灌溉權之非常重大利益。另外提到我國法人制度採法人實在說,有其人或物的基礎,在組織性或財產上具有獨立性,但當政府「徵收」水利會全體會員公同共有之財產時卻沒有正當程序,亦沒有相當之補償。

結辯

最後聲請人方提到農田水利會具有公法人與民間法人的雙重屬性,是由民間擔任興建、維護的主要經營者,而政府賦予公法人地位則為方便擴大設施規模、方便課徵相關水租及建設費用。如今「改制」將讓出錢的人喪失水權的監督權,並剝奪農民之財產權、工作權及生存權,也侵害憲法第107110條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權限。

行政院與農委會則再次提到有改制的必要,像水利會早已高度仰賴政府補助,會員也大多非屬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顯示公法人組織已無法解決複雜多元問題。

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將再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屆時法操也會替各位整理判決結果。


評論專區

諮詢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