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被拖累而遭親友指責「辦事不力」,可以主張人格權受損嗎?
示意圖/取自flickr(創作者:Yueh-Hua Lee)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市一名徐姓男子在婚禮當天向禮車公司租下6輛豪華轎車以風光迎娶新娘,怎料到當天卻等不到車,經緊急連絡後才發現禮車公司根本忘記行程,只能動員親友臨時組成車隊,害得新郎官被親友指責「辦事不力」。
徐男認為禮車公司害他名譽受損並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法院是怎麼認定的?一起看看!
人格權
名譽指的是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也是被法律肯認受保護的權利。如果遭到他人的貶損,在刑事上有「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等規定(延伸閱讀:【刑法小教室】「公然侮辱」和「誹謗」一樣嗎?),而在民法中則有「人格權」相關規定。
人格權包含「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法益,所以名譽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且相較於刑法規定,民法上認為不論出於故意或過失,只要讓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都可以算侵害名譽權。在民法第18條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也明文規定,當人格權受到侵害時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名譽權受到不法侵害時,被害人所請求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一般所稱的「精神慰撫金」,法院會依照人格權的侵害程度、雙方的身分地位、年齡及經濟狀況等等因素進行衡量,再判斷出賠償金額的多寡。
除此之外還規定名譽被侵害者,除金錢賠償外還可以請求其他回復名譽的方法,過去一般都是透過當場道歉或登報道歉等手段處理。
不過強制道歉在2022年2月憲法法庭作出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後被宣判為違憲手段,理由是出於被強迫、違背內心想法的道歉行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思想與言論自由的意旨。大法官認為,應該使用「讓加害人刊登判決結果」等單純陳述事實的方式最為替代,既能藉由事實回復受害人名譽,也不至於令加害者的自由權受到箝制。
法院認為
回到禮車公司出包的事件,板橋地院(111年度橋簡字第150號民事判決)認為禮車公司在簽訂承攬契約後,因單方遺忘而未於指定的時間派車,因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第503條規定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返還原告訂金徐男。
又提到結婚為人生大事,並非兒戲,且依照我國民間傳統風俗,結婚各項流程之具體時間均有一定規範,若因為遲延而未依禮俗習慣進行,導致新人遭受親友、長輩指謫本來就是常有的事。此案新郎雖然在親友的幫助下順利完成迎娶,但始終造成其客觀評價有所貶損。因此認為新郎徐男主張禮車公司因債務不履行導致其名譽受損的說法有理,判決被個應賠償30000元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