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情侶殉情,活下來的一方會有罪嗎?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Media Tourist)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在嘉義縣發生一起私立中學兼課的老師與女學生雙雙在車內燒炭自殺,送醫後不治的案件。經過警方初步調查確定兩人是情侶關係,且女學生應該是受到男老師教唆後同意殉情。
此案連男涉犯「加工自殺罪」,但因其已死亡,檢方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那如果殉情的其中一方活下來,又會不會有刑責呢?
什麼是加工自殺?
社會上對於自殺行為的評價有眾多看法,有人認為既然生命是自己的,理應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生死;也有人認為生命法益高於一切法益,不容任何人(包含自己)隨意處分,且自殺有道德上的瑕疵等等。不過無論如何,至少在我國刑法中,並未就自殺行為規定任何處罰,不過幫助其他人自殺呢?
在我國介入其他人自殺的「加工自殺」行為是會有刑責的,規定在刑法第275條,這是為懲罰以任何方式為他人的死亡「推波助瀾」之行為,因為侵害了憲法第15條所保障的生命權所立下的規範。其中分為「受囑託或得承諾而殺人」及「教唆或幫助自殺」兩種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5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受囑託或得承諾而殺人」指的是死者「死意堅決」,並要求行為人殺死自己。雖然都是經由他人之手死亡,但與普通殺人罪不同在於是被害人具有主導地位。
「教唆自殺」指的是死者原先不具有自殺意圖,但是經由行為人的「推波助瀾」後產生了死意而自殺,而且這「自我了斷」決定必須要由死者自行決定才行,如果是被迫自殺的,就只能算是普通殺人罪。
「幫助自殺」指的是以積極的手段(無論是精神上或物質上)來堅定死者的自殺意圖。如果只是消極的袖手旁觀,除非具有保證人地位,不然並不會有刑責產生。
殉情者免刑
那如果是像殉情這種加工自殺的行為人自己也一心求死的狀況呢?根據刑法第275條第4項規定「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也就是不會受到刑罰制裁的意思。當然這也是在行為人「自殺未遂」的前提下才會發生,畢竟要是「既遂」了,此條文也不會具有任何實際意義。
要注意的是法條規定的是「免刑」而非無罪,理由是雖然把求死卻獨活的人關進大牢並沒什麼意義,但對於其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行為仍要予以譴責,所以仍成立犯罪。
這起嘉義縣師生殉情的案件,女學生之自殺行為並不受刑法處罰,但男老師的行為則成立「教唆或幫助自殺」之要件。只是最終因行為人送醫不治,檢察官也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被告死亡」之規定,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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