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玩遙控飛機被罰30萬!要操作無人機該知道什麼相關規定?

  • 2022-03-29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MIKI Yoshihito)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在大佳河濱公園玩遙控飛機時遭到警方取締,甚至遭裁罰30萬元罰鍰。原來是因為大佳河濱公園鄰近松山機場,屬於禁航區所以才會遭到民航局依《民用航空法》開罰。

這幾年運用空拍機拍攝美景的攝影愛好者日漸增加,《民用航空法》也因此增訂了「遙控無人機」章節進行特別規定。使用相關器具的時候究竟怎樣才不會誤觸法網?一起來看看法操的介紹。

早已有相關規定?

為了維護飛航安全,民用航安法原先在第34條第2項即有規定,在距離航空站或飛行場一定範圍內,禁止飼養鴿子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的物體,畢竟要是被捲入飛機引擎內造成機械故障,後果不堪設想。

而所謂的一定距離範圍內,依交通部民航局網站的定義為:

「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 5 公里向外左右各 35 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 2.6 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前項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 5 公里處向外延伸 10 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 2.6 公里處向外延伸 3.4 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地表起算200( 60公尺 )以上高度(依各機場情況),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民用航空法
34條第2項
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下150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陳姓男子雖然被裁罰金額高達30萬元,卻已經是考量初犯而給予的最輕裁處了。

2020年施行遙控無人機規定

民用航空法也在2020331日施行「遙控無人機」相關規定(第99-9條至第99-19條),如果是自然人擁有之最大起飛重量(總重量)達250公克以上的遙控無人機或是由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都須要辦理註冊,且操作員需要經過測驗合格、民航局核發操作證後才能操作。如果違規在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活動者,也會處以30萬元以下150萬元以下罰鍰,並會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

除此之外,民用航空法第99-14條亦列舉10款應遵守之規定,包含飛行高度、可以飛行的時間、地點,以及操作的方式等等:

民用航空法
99-14 1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民用航空法第99-15規定「操作遙控無人機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無人機的所有人應負無過失責任,意思是不論是出於故意、過失還是不可抗力因素,只要造成他人死傷或財物損失,一律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規定非常嚴格。

一般可能以為到公園、空地玩玩遙控飛機、空拍機無傷大雅,而忽略禁航區等相關規定,不過一旦違規隨之而來的裁罰可都是相當嚴重,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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