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偷了東西後再物歸原處,算不算竊盜?

  • 2022-03-23
  • 法操司想傳媒

示意圖/取自flickr(創作者:MIKI Yoshihito)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市有兩名男子到夾娃娃機店夾公仔時,因為花了500元還無法得手,竟然直接從取物洞口由下往上伸手拿取公仔後就揚長而去。雖然兩人在遭到其他同行友人的責備後便回去物歸原處,但由於先前行竊的過程都被攝影機拍下,所以還是被警方以竊盜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拿走東西再還回去還會成立竊盜嗎?依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答案喔!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有無犯罪意圖

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條文寫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而這個「意圖」的意思就是「是不是打算要XXX才去做這件事」,在竊盜罪就是要審查行為人拿走東西的目的,到底是不是想要把它偷走。

像此案兩位行為人都是為了取走公仔才去進行偷取的行為,便完全符合竊盜罪的要件。縱然事後將物品歸回原處,也因為先前的竊盜行為已經完成(既遂)而成立竊盜罪,且由於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所以即使只失主和解,也還是要移送法辦。

使用竊盜

那如果沒有犯罪的意圖而拿取他人的東西呢?這在日常生活中最常出現在偷拿雨傘、偷拿安全帽、偷騎腳踏車上。由於這些人的想法都是「我先借用一下,之後就還給你」並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所以並不會成立刑法竊盜罪。

這種似偷非偷的狀況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使用竊盜」,行為雖然討厭但卻無法使用刑罰加以制裁。不過這也不代表完全不會發生問題,例如偷騎機車後歸還,雖然對機車本體而言是「使用竊盜」,但對於所消耗的汽油等燃料來講還是成立竊盜。

而且刑法並不是唯一可以維持安定、處罰失序的法律,「使用竊盜」的行為人可能成立其他法律上的責任,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駕駛他人車輛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
88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另外也可能會成立民事責任,例如「被借用腳踏車」的車主,由於當晚因為失去通勤工具,只好搭乘計程車返家,此時車主就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車資等損害賠償金。

總而言之,外觀上相同的行為會因為「犯罪意圖的有無」而導致成罪與否,而且就算「使用竊盜」不成立竊盜罪,也可能成立其他法律責任。無論如何,可都別為了貪圖一時的方便而造成更多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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