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台版壓頸事件】員警借公權力為故意傷害,應被嚴懲!

  • 2022-03-12
  • 法操司想傳媒

示意圖/取自flickr(創作者:U.S. Naval Forces Central Command)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警板橋分局一名潘姓員警在值勤時攔下一名逆向騎車的曹姓騎士進行酒測,因曹男罵了一句「你們這些廢物」隨即將其反銬雙手壓制在地,但在曹男無法反抗之後潘姓員警竟然還抓住其雙腳拖到路邊,用大腿和臀部壓住曹的頭部與肩頸,還不斷重複起身、坐下,造成曹男多處輕傷。

此行為不禁讓人聯想到2020年在美國引發喧然大波的「佛洛依德之死」事件,新北地院也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加重將潘員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阻卻違法事由?

警察進行攔查等行為對於人民之人身自由具有一定的侵害,但如果光是執行勤務就會負上刑責那還得了?所以在刑法第21條便有規定「依法令之行為」這種阻卻違法事由,只要依法執行,縱然因此損害他人權利仍屬合法行為。

例如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瘋狂酒醉、意圖自殺、暴行或鬥毆等行為之人,為了救護其生命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得為管束,若有其他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時亦得為之。所以當警察在這些情況下依法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時,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不過就像正常防衛、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一樣,就算是出於正當的理由為之,還是要檢視是否有逾越必要之程度。此案曹男既然已經遭到壓制、無法反抗,潘員卻仍然壓制其頸部甚至還說出「不要斷氣就好,其他我不管」等挑釁之詞句,明顯已非必要之手段,也就無法主張阻卻違法

針對公務員身分之特別規定

我國刑法第四章為瀆職罪,羅列各種公務員違背職務之態樣及罰則,像是收賄、廢弛職務、洩密等大家比較常聽過的罪名。會對公務員有所特別規定,無非是因為公務員身為公權力的行使者,若是趁機為權力之濫用,所造成的損害也會比一般行為人來得更加嚴重。因此在第134條也規定,若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犯下第四章以外之罪,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
134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潘員逮捕曹男後卻假藉權力「慢慢玩弄」曹男,除了法院判決的普通傷害罪之外,由於行為地點在路邊,其實還會有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可能!

雖然事件是起因於曹男的怒罵,且法院也因其僅受輕傷在加重其刑後僅輕判6個月有期徒刑且得易科罰金,但既然身為維護社會治安的警察,如此知法犯法、藐視人權的行為可是能如此輕易被放下的?

警察隨意搜身、施展大外割等事件頻傳,導致人民對於警察的觀感一再降低,法院判決或警察內部的懲戒機制卻仍一再縱容,那只會讓警察脫序、執法過當的問題一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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