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的勞動權益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6/6高雄市長罷免投票日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相關勞動權益如下:
一、當日無出勤:
-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當日放假一日(免除出勤義務)
-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無須出勤之勞工,不另給假給薪(遇休息日/例假無須補假)
二、當日有出勤:
-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而該日有出勤者:
8小時以內依”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給與(此點與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內均給8小時不同),
出勤第9~10小時依時薪加給1又1/3,
出勤第11~12小時依時薪加給1又2/3,
出勤超過12小時….就先罰2~100萬元,加班費照給(不低於時薪 x 1又2/3) -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無須出勤、而該日有出勤者:這邊指的是”休息日出勤”。
出勤第1~2小時依時薪加給1又1/3,
出勤第3~8小時依時薪加給1又2/3,
出勤第9~12小時依時薪加給2又2/3,
出勤超過12小時….也是先罰2~100萬元,加班費照給(不低於時薪 x 2又2/3)
三、以上適用於2/6(含)前即設籍於高雄市 & 6/6(含)前年滿20歲(或以上)、未受監護宣告之勞工。
四、「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0:00~24:00)。這段時間只要有出勤,即便沒有卡到投票時間,仍舊要依前述「原工作日」或「原休息日」出勤計算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