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無薪假正名為”減班休息”

  • 2020-03-10
  • 小賀老師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一、減班休息(慣稱”無薪假”)自100年起就有,不是因應新冠(武肺)的新政策。

二、減班休息要件:(1)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2)經勞資雙方協商(3)訂立協議書(4)通報當地勞動主管機關

圖取自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三、先砍高層再砍基層:
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
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該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宜先與該工會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四、)

四、減班休息期間,勞工與事業單位可適用「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各自申請訓練補助。

圖取自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五、安心就業計畫預計3月底上路,補貼減班休息勞工投保薪資與基本工資差額的一半,但不得與前述「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同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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