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武漢肺炎隔離,給不給假?給不給薪?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說個笑話:隔壁鄰居問小明在哪高就,小明說在武漢教書,然後小明就被通報隔離了。原來小明是在桃園龍潭武漢國小教書。
現在只要聽到「武漢」兩字就人心惶惶,這幾天都有人事朋友來詢問員工因防疫需隔離應該如何給假跟給薪?以下就「已感染」與「尚未感染」為區分做說明:
勞工感染:
一、如係職業上原因致感染武漢肺炎,應視為職業災害並給予公傷病假。
二、如非職業上原因致感染武漢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
勞工未感染:
一、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惟因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健康關懷」、「自主健康管理」並取得防疫單位開立之相關通知書者,
(1)勞工得視情況申請普通傷病假(有病徵)、事假(無病徵)、或特別休假,如工作性質許可,也可經勞資協商調整工作時間or在家工作。
(2)但是 / 不而過(台) / but / でも,
員工是依傳染病防治法接受前述「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致無法提供勞務,此情況非可歸責於勞雇⼀⽅,因此即便員工未出勤也未請事/病/特休假,雇主尚不得視為曠⼯、強迫勞⼯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補⾏⼯作、扣發全勤獎⾦、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至於隔離期間給不給薪?由勞資協商另約定之。
可參照臺北市勞動局於今年1月24日之新聞稿
(三)衛⽣主管機關強制隔離(可依衛⽣單位之公文為憑):因此隔離非可歸責於勞雇⼀⽅,故可參照天然災害時,勞⼯出勤相關規定,雇主不得視為曠⼯、強迫勞⼯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補⾏⼯作、扣發全勤獎⾦、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勞⼯薪資應否由雇主照給,宜由勞資雙⽅協商或於⼯作規則明定。
二、勞工未感染亦未受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且勞工有提供勞務之意願惟應雇主要求隔離者,雇主應照給工資:
例如自中港澳回台、無症狀只需「自我觀察14天」之員工,原則上可正常工作,但雇主對其出勤有所疑慮,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三、勞工未感染亦未受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係勞工自主隔離者,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假別,非強制給假。
對於以上說明有不清楚的,歡迎私訊小賀老師。
本文由小賀老師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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