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防疫照顧假不是假,是一種防疫特別措施

  • 2020-02-03
  • 小賀老師

圖片來源:勞動部臉書粉絲專頁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不過”12歲以下之學童”不宜獨自留於家中,因此衛福部下令訂定「防疫照顧假」。(法源尚不明,可能是傳染病防治法第5及第6條)

什麼是防疫照顧假?

防疫照顧假不是假(註),是基於因應防疫而採取的特別措施──2月11日至2月24日勞工家庭如需親自照顧12歲以下學童,家長其中1人得向雇主申請「防疫照顧假」,申請之勞工不出勤,而雇主(得)不給薪

重點說明

以下幾點特別說明:
一、「防疫照顧假」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的「家庭照顧假」並不衝突:
「防疫照顧假」是2月11日至2月24日這段期間勞工須親自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時可請的假,「家庭照顧假」則是勞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可請的假,兩者不衝突可並存。

二、受高中以下學校延後開學影響,導致勞工須親自照顧12歲以下學童者(例如公立幼稚園也因此延後開學),即可申請「防疫照顧假」;但如果是12歲以下非學童,就不在「防疫照顧假」之申請條件。

三、只要勞工符合「防疫照顧假」申請條件且提出申請,雇主即應准假,且不得要求勞工改請事假、特休,也不得有扣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更不得以此作為解雇之理由。

四、由於「防疫照顧假」最多可請到兩周,建議公司人事單位及早了解可能申請之人數,以利2/11~2/24人力之安排調整。

註:「防疫照顧假」邏輯上類似「颱風假」(也不是假)的概念:縣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因颱風停班停課時,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六、)

對於以上說明有不清楚的,歡迎私訊小賀老師

本文由小賀老師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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