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補班一定要補嗎?】彈性放假可能碰到的法律問題?

  • 2019-01-18
  • 小賀老師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2019年會遇到三次補班,如果勞檢抽到連上6天的月份很容易因為認知有誤而被罰,故特別整理提醒各位企業先進』

2018年12/22(六)剛補完12/31的班,而2019則有3個星期六要補班,分別為:
1/19(六)補2/8(五)的班—>過年連放9天
2/23(六)補3/1(五)的班—>228連放4天
10/5(六)補10/11(五)的班—>國慶連放4天

但企業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上班/放假,反而會造成2018年12/17~12/22、2019年1/14~1/19、2/18~2/23以及9/30~10/5會有連上6天超過”每週工時40小時”的囧境,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勞(ㄐㄧㄝˇ)動(ㄕˋ)部發了個函釋說,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以適用8周變形工時,在8周總工時320小時前提不變之下每周最多可工作48小時,作為解套。

但要注意的第一件事,採8周變形工時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須經工會or勞資會議同意,而召開勞資會議之前須選任『勞資代表』並於15天內通報當地勞工機關備查……沒看到備查函勞檢員是可以以公司未符合第30條第3項規定而罰公司2萬喔!

另外要注意的第二件事,如果公司並非”完全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例如1/19(六)有補2/8(五)的班過年放9天,但228放1天3/1(五)照常上班,那就不屬於『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而適用8周變形工時的行業了,也就是連上6天有1天是要算加班費的!

這時建議可以以『加班事後換休』方式辦理,例如1/19(六)出勤屬於休息日加班,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於2/8(五)補休,但又要注意的是,1/19(六)加班採事後補休只需勞資協商不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但”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依照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也是要經工會or勞資會議同意…..重點也是要選勞資代表並經”備查”喔!

最後要注意的是,勞資會議就是要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來執行,不能以『全體員工開的大會』來取代!

本文由小賀老師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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