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雇主可以解僱懷孕員工嗎?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懷孕期間要解僱(開除、資遣、被離職)員工本就是極為敏感的動作,而為保障懷孕育兒員工的工作權,勞基法§13、性別工作平等法§11及§17均有特別規定,
其中性平法§11 II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倘雇主違反上開規定,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當然,並不是說懷孕期間就完全不能依照勞§11(資遣)、勞§12(開除)辦理,
例如:公司原本就有考核辦法定期考核,並做『雙向』溝通,甚至體恤懷孕期間人員而調降其須達成的業績標準(不能降薪喔)或調整至較輕便之職務,如果經過上述流程後仍反映出該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公司依勞§11第5款以資遣辦理,尚無不法。
但實務上會來主動詢問『員工懷孕了可以資遣她嗎?』的企業,多是已經射好箭只想臨時畫靶,於法於理於情都說不過去,雇主只能以”繼續任用”前提下維持原職務或調整至適當職務…
另就這則報導而言,撇開員工是否懷孕不談,只因一個月業績未達標隔月即以第5款『確不能勝任該工作』為由資遣都有問題了,更妙的是居然是以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資遣……這種司馬昭之心就更明顯了啦!
要資遣員工,不是只要有給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如果叫員工做到今天明天不用來了)/提前通報就可以,當企業無法證明你用的那一款構成資遣要件,難保你會遭受到員工『確認僱傭關係』的逆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