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彈性放假一定要放嗎?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本文以民國(下同)107年為例說明
『國定假日若遇週二或週四,將一律實施彈性放假,並在前一個週六補班補課一天,讓彈性放假制度化。』
以上是在103年江揆任內所拍板的,主要著眼於連續假期”可望刺激國內消費、帶動經濟成長,並可方便家庭團聚、規劃休閒旅遊”。 而當時『勞動基準法』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應放假天數仍有7天的差異,到今年度才趨於一致(勞工多一天勞動節)。
附圖是人事行政局公告的明年(107年)行事曆, 各位有發現甚麼特別的地方嗎?
明年4/4(三)~4/8(日)連休(3/31(六)補班)、12/29(六)~後年1/1(二)連休(12/22(六)補班), 而明年5/1雖遇週二,但因勞動節非屬『政府機關應放假日』,因此4/30(一)並未提前於4/21(六)補班形成連休4天; 勞工明年5/1(二)依法休假一天當然沒問題,或是依照『台勞動二字第005056號函』經勞資協商調移也OK。
然而,對於願意讓員工連休的企業,就會產生一種狀況:
明年3/31(六)補4/6(五)班、12/22(六)補12/31(一)班是適用”8周變形工時”(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 但企業如欲比照本文第一段”彈性連休”的慣例,於明年4/21(六)補4/30(一)班以形成4/28~5/1連休, 可以”準用”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適用”8周變形工時”嗎?(但該函釋將勞動節明文排除在外)
還是應依『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以4/21休息日加班勞資約定事後於4/30補休辦理? 還是?黑人問號?
一樣是國定假日,一樣是為了形成連假而先補班,卻必須走兩種不同的程序 (一個要推選勞資代表召開勞資會議,一個要與勞工”個別”事後約定), 如果該開會的沒開會、該協商的沒協商、或該開會的卻協商該協商的卻開會,程序不符遇到勞檢還是會被裁罰, 某種程度是否又在懲罰願意照顧員工的企業呢?
或許有人會認為”也才差那麼一天,無須放大處理”,然而5月1日勞動節與近750萬受僱勞工有關,是否形成連假影響真的不大嗎?
勞動部長官或可思考一下,比照政府機關休假的企業如遇到勞動節逢週二或週四時,應於前一週週六補班,以處理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產生的BUG……
現在離明年5/1還有一段時間, 凡事想在前頭,人民會覺得你有用心在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