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醫生性騷擾,談護理師職場潛規則
文/Mr.熊王子(1例1休專區專欄作者、編輯)
怎樣算職場性騷擾?
法律上主要把職場性騷擾分成兩種類型,第一種交換型,簡單說就是雇主或主管拿性作為職場的交換條件,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或性言行,做為職場交換條件,例如被要求陪某醫生出遊作為不上夜班的條件,就是一種交換型性騷擾。
第二種是敵意環境型性騷擾,也就是職場上任何人以性,製造出具有敵意或壓迫冒犯之環境,例如醫生頻繁肢體碰觸自己的胸部,或是醫生刻意勾肩搭背、偷摸自己屁股,都有可能構成。
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有何不同?
刑法上之強制猥褻罪,第224條第1項規定,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過往判決猥褻的定義是指性交以外,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之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何保護自己?
有些較為嚴重的狀況,例如醫生利用權勢性交,這時不要懷疑依據刑法第 228 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此時可直接向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加害人經刑事偵查後如被檢察官起訴,被害人也可以同時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要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或名譽損害。
醫生與護理師的潛規則和緋聞,相信每一家醫院多多少少都會有,哪一行都有哪一行的潛規則,醫生與護理師也食人間煙火、有七情六慾,這些風花雪月每天都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並不需要大驚小怪,只是對醫院來說發生比例相對較高罷了,最後這是個笑貧不笑娼的年代,醫生們自己也要小心,現在很多年輕妹妹投懷送抱夢想當醫師娘,他高攀不上你誣告性侵的很多,目前台灣檢察官多數遇到這種案件,幾乎都是採取有罪推定,所以一定要小心注意,不然官司一打好幾年絕對弄得你家破人亡。
本文為Mr.熊王子授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