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法操民法論壇】婚姻平權,民法修了就好?
文/法操司想傳媒
監督司法的獨立媒體《法操司想傳媒》,2017年的第一場論壇,於3月2日晚上舉辦。便是邀請到現任立法委員許毓仁、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以及大壯法律事務所家事法專業賴佩霞律師,,由《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主持,帶領民眾了解台灣目前婚姻平權的進展,並與民眾一同研討,關於同性婚姻到底該如何立法或修法?
許毓仁:事情不問對錯,民眾只在乎是不是同一陣線
許毓仁委員一開始即表示,自己會對同志議題有特別研究,是因為他認為「同志婚姻」象徵台灣社會進步價值,以及法律制度上能與時俱進。另一方面,是由於2016有了新政府新國會,有一批年輕且想法比較開放的新委員,比較有機會讓此議題發酵。
許毓仁發現,一般人口頭上雖說不反對也不排斥同志,但事實上碰到此議題,都會聽到民眾表示:「他們為什麼要來修正我們的民法」、「為什麼他們要來侵犯我們的權利」。對此,他認為不只是單純修法的技術性問題,也不只是政黨間彼此的對立交鋒,而是社會分成了「你們」和「我們」,彷彿事情無論對錯,民眾只在乎彼此是不是站在同一陣線。而他也表示:立委到底應該站在選民立場,還是有責任、義務去把社會價值往前推動?
許毓仁也進一步提到,亞洲各國的媒體都很關注我國同性婚姻法案。因為在其他亞洲國家,此等議題連進國會可能都沒有,所以其實我們已經比其他國家更往前躍進一大步。但現在執政黨似乎正在將「釋憲」當成軟著陸的方法,為「專法」去鋪路。值得注意的是,世界各國都認為專法就是「差異性立法」,如法國雖從專法開始,後來也還是修了民法;德國現在正在施行專法,但正在面臨的狀況非常多,包括財產、遺囑以及生死論定,都在德國最高法院造成非常大的問題。
許毓仁大膽做出預測,於3/24憲法法庭開庭的「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將是影響關鍵。他解釋,同婚向來被當成政治議題在操作,若今年不進入二讀,明年有縣市長選舉便會石沉大海,直到2020年總統大選,再被當成政治工具拿出來消費,最後通過專法,但這是他最不希望看到的未來!
許毓仁也引用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里程碑判決《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古德里奇訴公共衛生部)案》中,麻州最高法院最後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名言:「雖然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偏見,但是法律不可以為偏見服務,更不可以使人們的偏見,因為法律直接或間接的產生力量。(The Constitution cannot control such prejudices but neither can it tolerate them. Private biases may be outside the reach of the law, but the law canno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give them effect.)」也就是說,在制定法的時候,應該以一個真正平等的角度去看,不能透過差異式的方式去看。因為同性戀是少數,法律更應該防止同性婚姻墜入差別待遇的陷阱裡,才能真正落實平權的價值。
許秀雯:如不能對同志的苦難有所理解,不該說再等一等
許秀雯律師接著論述到,從最一開始,只有民進黨部分委員願意幫忙聯署伴侶盟所提出的「婚姻平權民法修正草案」,一直到現在包括民進黨部分委員、國民黨部分委員以及時代力量整個黨團,都提出了不同的修正草案版本,由此可見台灣真的邁向了新的階段。
她表示,為何每個人都被假設為異性戀?異性戀與異性結合,是目前唯一被認可的合法結合方式,這造就了異性戀霸權,導致多元性別的主體,包括男同志、女同志、雙性戀或跨性別,在成長過程中自我否定甚至自我傷害。推動婚姻平權,其實就是由國家告訴每一個人民,無論是怎麼樣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在國家眼中都是平等的,值得擁有一樣的權利。
有民眾提到,難道不能單點修法?也就是僅針對有問題的各項法規作微調。許秀雯表示,依照統計,我國有「498項」專屬於「配偶」的權利。在欠缺基礎身分(配偶)關係下,個別修法的工程極其浩大,也很難嫁接出擁有相等的身分關係,所以釜底抽薪的方法,必須從身分法,也就是民法,直接著手。
而延伸問題便是:為什麼立專法不好?許秀雯說明,同性戀之所以被我國民法婚姻家庭制度排除在外,說來說去和異性戀唯一的不同,也只有所謂「自然生育」的可能性。但這並不能構成差別對待以及隔離的理由,因為生育並非我國婚姻成立的義務,也不是婚姻存續的要件,異性戀只是傳統,而傳統並不總是對的。同性戀常被討論到的性行為,過去在很多國家被視為一種犯罪,甚至也專門立了刑事法來懲處,但時至今日,聯合國也一直強烈呼籲,廢止Sodomy Law,推行廢除反歧視的法令及措施。
回到本論壇的主題,許秀雯也提問:只要修民法就是完全平等嗎?
再來,目前出委的兩版本都對同性配偶排除適用「婚生推定」規定(
許秀雯也結語道:有人問過,同志為何不能等?既然社會有爭議,為什麼不能等一等?彷彿等待,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此次提出釋憲的祈家威先生,已經等待了「三十」年!所謂等待,是以誰的權利做代價?是以誰的青春作為成本的?如果不能夠對於苦難有相同的理解,任誰都不應該說再等一等!人,有多少時間可以等?
賴佩霞:另一半的愛,不該像是從來沒有存在過一樣
賴佩霞律師也分享了一則自己親身經歷的案子。104年12月31日的晚上,她是在國泰醫院渡過的。賴佩霞也說明:為何這個時間她會記得如此清楚?因為一般人在這天,都已經安排好晚上如何和朋友跨年、聚餐,或是去哪裡看煙火,倒數計時,慶祝一年的結束,並迎接新的一年的來臨。但當天下午,她卻臨時接到了一通委託人朋友的電話,要她前往國泰醫院一趟。於是,104年的最後一天,她用了和一般人最不同的慶祝方式渡過───在醫院和當事人討論遺囑內容。
賴佩霞表示,因為她的委託人(下稱大姐)當時已是癌症末期,身體非常虛弱,加上不慎跌倒導致下半身癱瘓,雖然意識清醒,卻只能靜靜的臥床,連自主翻身的半點力氣都沒有。而在醫院照顧大姐的,全都是她的朋友,沒有任何一位親人。
當晚大姐總共詢問了賴佩霞律師二個問題:第一,她如何將自己的財產最大限度的留給自己的同性伴侶?另一個則是,若她日後需要進行大手術,但自己陷入昏迷時,可否由伴侶代為簽署手術同意書?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繼承權,因為我國現行民法規定,還沒有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大姐過世後,她的伴侶就無法以配偶身分先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依配偶身分主張享有繼承大姐遺產的權利。
賴佩霞也繼續說明:本案例中,大姐是單親家庭,母親已經過世,而生父從大姐四歲後就離家出走,再也沒有任何聯繫,即便如此,父親於法上依舊有遺產繼承權。那這樣的差別會在哪裡呢?
如果伴侶具有法定的配偶身分,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和繼承權利時,與現行法規伴侶並無身分相比,繼承以產還是有250萬元的差距。
賴佩霞律師表示,當委託人聽完她的解釋,無奈的問:「為何我們的法律,無法讓我充分保障我愛的人?他們才是一路陪伴、照顧我,和我有著共同生活回憶的人啊!」大姊臉上失落的表情,到現在,都令賴律師難以忘懷。
確實,一路陪伴自己走來,擁有許多共同回憶的另一半,到最後卻因為法律規定,無法給他們一個完整的保障,任何人處在這樣的情形,應該都會覺得無法接受。賴佩霞也表示,最無奈的是,身為律師的自己,竟然也沒有辦法提供更好的解決方式。
至於伴侶可否簽署手術同意書呢?因為臺灣從104年開始,已有部分縣市陸續開放受理同性伴侶戶政註記,在這些地方,是可以在簽署手術同意書時,證明同性伴侶的身分。但依據醫療法第63條規定,簽署手術同意書的順位是:病患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做完同性伴侶註記後,在醫療法第63條規定的順位,充其量也只是最後順位的「關係人」。在保守的醫療體系中,有些醫生仍會擔心會被「真正的家屬」告,所以,即使「有同性伴侶的註記」,在醫療實務上,也仍會遇到醫院不太願意由同性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
因此,賴佩霞也表示,開放同性伴侶註記的措施,雖然是向婚姻平權的目標邁進一步,但實際的情形,還得過關斬將。
最後,賴佩霞也結語道,類似上述案例這樣情況的人,要的並不多,只是單純的希望,在心愛的人生病時,有正當的權利,可以陪在彼此身邊。而當他們任何一個人離開人世時,另一半的愛,不會像是從來沒有存在過一樣。她也相信,「在愛之前,人人平等」,以修法的方式,保障同性婚姻,是一個非常值得肯定的方向。也期待在執業生涯中,不再有委託人因為法律規範保障不足,而有遺憾。
最後,《法操》也會參與3/24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開庭,再帶著各位一同關注同性婚姻未來發展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