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大學生必備法律小知識】感情糾紛篇:分手後可以要對方歸還送過的東西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除了念書和打工以外,不少同學也在念書階段有過戀愛的經驗,而在這裡也要跟大家講解一些名詞及法律的適用。
感情債非法律上的債
首先,大家曾聽過「感情債」這樣的名詞,那感情債是否屬於法律上的債務,答案是否定的,因感情在法律上很難界定其權利及義務範圍,所以並不屬於法律上的債務。
分手後不還當初所送的東西,是否就是情場騙子?
對於情侶間常常因為分手後,要求對方返還自己所送東西的情況,這種請求原則上是沒有理由的,因為送禮物的當下屬於合法的贈與行為,惟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可以請求返還,如贈與對方一盆蘭花並有約定(負擔贈與),約定對方須盡好澆水的責任,若對方並未盡到此責任時,則可以請求返還。
而常聽到所謂的「情場騙子」,又何謂情場騙子,我們用舉例來說明較為清楚,假設A男以結婚為前提並與B女交往,並提出為了讓彼此婚後可以更加美滿,希望B女可以先資助一筆錢來讓自己創業的提議,B女不疑有他,於是拿出200萬元給A男,A男拿到錢後便消失無蹤,無法取得聯繫。對於這樣的情況,因為A男本身並無結婚的意思,而實際上早與他人結婚或以此手段反覆實施於他人,係屬施用詐術,導致B女陷於這樣的錯誤並交出200萬,這樣的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A男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又在民法上,A男取得這筆錢係屬侵權行為,B女可以提起告訴請求賠償。
談感情越單純越好,才可以長長久久
而對於情侶於交往時,難免因為愛而發生一定的性行為,在我國《刑法》中也有規定,若與未滿一定年紀的男女發生性行為,第227條第1項規定,與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3項則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法條中可以看出,不管對方是否出於自願,皆會成立刑法上的「準強制性交罪」,該條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男女,考量到因為心智尚未成熟,而對於性自主的決定會思慮不周,才會有這樣的立法,所以同學們在交往期間,也要注意上列的事項,以免觸犯法律。
附註:
本文由法操創辦人高宏銘於2016.12.7受邀至康寧大學演講之演講記錄整理、補充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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