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法操年終播映會】從盧正案我們應該注意到3件事

  • 2018-12-19
  • 法操司想傳媒
圖:法操年終播映會現場照片

文/法操司想傳媒

1997年12月18日是盧正案一切的起點,也就是詹春子命案的發生時點,極具爭議的偵查手法,看不見無罪推定的判決,以及迅速的死刑執行令,盧正短短31年的生命,在司法的槍下結束。

2018年12月18日,法操特別與台灣廢除死刑聯盟、新光影城、紀錄觀點一同主辦【法操年終播映會:島國殺人事件─盧正的兩條鞋帶】,希望藉由蔡崇隆導演所拍攝的《島國殺人紀事2》,讓大家重新看見盧正案的重重疑點,如此重大的爭議案件,應該再次攤在陽光下被檢視。

除了播映《島國殺人紀事2》紀錄片外,在映後特別邀請了流浪法庭30年的作者,資深司法媒體記者江元慶老師、台灣廢除死刑聯盟林欣怡執行長、盧正的大姊盧菁參與會後與談。本片的導演蔡崇隆也特別以預錄影片的方式,一同參與本次的播映會。

盧正雖然不在了,但對後代是有影響的!

盧正案,堅定了林欣怡執行長想要廢除死刑的目標。一名與會的民眾,他本身為基層員警,在會後回應到,他其實在警校受訓時,就已經看過島國殺人紀事的紀錄片,他今天之所以會來,是因為這部紀錄片真的影響他很多。告訴現場的大家,現在警察局的偵訊,都有全程的錄音錄影,錄音錄影設備也需要時常檢查運作狀況。現在已經不可能有刑求的情形了,並告訴現場的大家,盧正雖然離開了,但對後續於警察後續的訓練與教導,是有影響的。

從盧正案,我們應該要注意的3件事

一、除了合法的拘提逮捕外,國家沒有權力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

盧正是以配合調查的名義被請到警局,也是因為這個身分,所以檢察官認為不用在24小時內移送法院,因為他是自願的。但我們可以看到,影片中的錄音警察有提到「你要說跟事實符合我,我才有辦法相信你,對不對……你現在的意思是,還要跟我們奮鬥30小時就對了」等話語。盧正真的是自願待30小時的嗎?

許多人在碰到檢警調查時,常常不敢隨意離去。但其實除了合法的拘提逮捕外,人民是沒有義務配合的。不管是以關係人、證人、犯罪嫌疑人的名義,抑或是用偵查、約談、協同調查或自願到場等理由,只要不是合法的拘提逮捕,人民是沒有義務配合的,只要想離開,隨時都可以離開。

這也是為什麼法律扶助基金會,要自2007年9月17日起成立「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在這個專案中,一般民眾只要符合「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及「第一次接受訊問」這兩個要件,就可以得到免費律師陪同偵訊服務。

二、選任法官的方式應該要改變

在台灣最常讓人詬病的是,要監督、撤換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是非常困難的。雖然我們現在有法官評鑑委員會,但這樣的監督往往無法切中要害,或無法有效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在法官的遴選上,我們應該嘗試不同的方式,基於主權在民的概念下,所有國家權力都應該有民主正當性。法官的民主正當性該怎麼來呢?可以用總統提名,國會聽證後同意任命,每5年重新聽證一次,法官可以在聽證的過程中,為自己辯白;透過國會的監督給予法官更高的民主正當性。並且因為每屆國會的政黨組成或許都不同,法官無法預期舉行聽證時的國會如何組成,自然就會在審理案件時趨於對政黨立場保持中立的態度,如此才能夠讓法官真正的脫離黨派!

三、盧正案監院應重啟調查,蔡崇義監委必須迴避

偵辦盧正案的臺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5分局,其實是有遭到糾正的,2002年4月10日,監察院糾正認為偵辦盧正擄人勒贖案件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均有違誤。總共糾正了警政署、臺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 5 分局共洋洋灑灑11大點,包含「極具爭議的關係人身分傳訊、未進行正當法律程序的告知、不正訊問被告、以自首減刑為利誘詐騙、製作筆錄時,縱容訴外人於現場教導答詢、未善盡扣案證物保管及移送職責等等。」

既然當初盧正案在偵查時有這麼多違誤,我們建議監察院應該重啟調查,調查該案中承辦檢察官和法官是否有違背刑事訴訟法規範之情事?此外由於現任監察委員蔡崇義,正是當年盧正案二審程序的受命法官,監察院在重啟此案調查時,我們呼籲蔡崇義監委必須迴避此案。

話說回來,身為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召集委員的蔡崇義監察委員針對與尚在審理中的傅崐萁案件有關的合機炒股案,都能不小心通過調查報告,(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8245)那麼當年蔡崇義法官對於盧正案是否也有「不小心」?

【法操播映會台南場】島國殺人事件─ 盧正的兩條鞋帶播映時間:2019年1月16日(三) 晚上6:30點開放入場
播映地點:台南全美戲院(台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187號)
入場方式:免費入場(僅開放300個座位,報名盡速,以免向隅)
播映內容:《島國殺人紀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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