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監督司法】司改從小處做起!鑑定報告應具名

  • 2016-02-16
  • 法操司想傳媒

【法操點評】鑑定報告應具名鑑定專家姓名,才能有更高的證據能力,也能探訪其真實

案例事實

阿寶因為口腔癌住院治療,吳醫師(口腔醫學部主治醫生)和王醫師(整形外科主治醫生)負責阿寶的腫瘤治療及口腔整形皮瓣治療,對阿寶進行腫瘤摘除手術。然而,阿寶在手術後,卻因為插管引流處發生大量出血,缺氧休克後成為植物人,並在五個月後死亡。

阿寶的老婆認為,她在發現引流的液體有異味時就立即向吳醫師、王醫師反應,兩位醫師卻未作出積極處置,一直到阿寶大量出血後才緊急開刀處置,又因儀器無法正確判讀阿寶的血氧濃度而延誤治療,才導致阿寶的死亡,因而提告小林及吳醫師、王醫師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

由於「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報告認為,兩位醫師不管是第一次手術後的行為、術後對傷口照護的醫療照護及處置等,都符合常規,並無醫療疏失,檢察官認定兩人不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而作出不起訴處分。

 

案例評論

本案檢察官的處分結果,與國內鑑定制度有關。法官、檢察官都是專業法律人士,但並不是各種領域的專才,因此當接到各類型案件,要進行證據調查時,常因為不了解該專業領域,所以只能借重該領域專家的鑑定報告以利偵查,而不同專業的鑑定報告將由不同專業機關提出,如本案的醫療鑑定報告是交由「醫事審議委員會」來作鑑定,而一般交通事故則是會交由「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來負責等。

無論哪種鑑定報告,最大的問題就是都是以機關名義出具報告,所以法官和檢察官不會知道是哪位專家所作的鑑定,進而無從讓被告去對質或再做進一步的了解,只能片面的接受該鑑定機關所作的鑑定報告。如果鑑定報告不具名鑑定專家為何人,就會侵害被告行使辯護權的權益,也降低了報告在法庭上的證據能力。

以本案而言,出具醫療鑑定報告的醫事審議委員會並無具名鑑定人,因此法官和檢察官無法知道這份報告的可靠性,無法傳喚該位鑑定專家出庭作證,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也容易受質疑,不僅無法探訪其真實,只能對鑑定機關的意見照單全收,且阿寶家屬若認為阿寶死因與鑑定報告不符,也沒有確切具名人士能夠負責。

因此,期許負責鑑定的機構能夠在鑑定報告中,讓負責鑑定的專家具名以示負責。不具名的鑑定報告嚴重侵害被告行使辯護權的權益之外,進而也影響到案件的調查與審理,司法改革應由這樣基本的小地方著手,以維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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