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間接正犯與教唆犯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日本北九州市的黑幫「工藤會」老大—野村悟,因為被認定曾犯下多起殺人、襲警案件,於第一審被福岡地方裁判所判處死刑。雖然野村已高齡74歲且完全沒有親自下手,但因為這些案件都是由他下令而成為犯罪的主謀者而遭到起訴、判刑。為什麼沒親自動手還是會被當作正犯呢?這跟教唆犯又有什麼不同?一起來看看法操小教室。
對於犯罪的支配力
同樣是沒有親自從事犯罪行為,而且從外觀上看來都是由一人指使另一人犯罪的態樣,所以「間接正犯」跟「教唆犯」時常會被搞混,不過這兩者之間差異最大的就是「對犯罪的支配力」,這也是區分正犯與共犯最主要的辦法。
在我國學說上最常使用的就是「犯罪支配理論」,掌握犯罪發展、具有決定性支配地位的人才會是正犯,其中分成三個類型:
1.行為支配(直接正犯):以自己的行為單獨實行犯罪,也是最普遍的犯罪態樣。
2.意思支配(間接正犯):不親自動手,而是透過優勢地位操控他人來實行犯罪。
3.功能支配(共同正犯):數行為人基於共同犯罪意思,分工合作實行犯罪行為,且對各自的分工具有支配地位,常與共犯中的幫助犯混淆。
在意思支配(間接正犯)的態樣中,所謂的優勢地位指的是利用資訊落差或是權勢高低去操控他人犯罪。例如一個成年人利用年幼的小孩在商店裡偷東西,由於小孩欠缺責任能力而不構成犯罪,所以利用者成立間接正犯。又或是欺騙客運司機讓他搬、載走其他人的行李,司機沒有竊盜故意,但利用者成立間接正犯。
而文章開頭這種黑道老大指使小弟的類型,也因為組織的上下關係讓老大對犯罪有絕對的支配權,所以也是屬於間接正犯。不過這邊跟上述其他例子比較不同的地方在於,因為黑道小弟本身也具有犯罪之故意所以也成立直接正犯,這種在正犯後還有正犯操控的特殊情況,學說上稱為「正犯後之正犯」。
教唆:讓人產生犯罪念頭
教唆犯則不具有犯罪的支配力,而是透過煽動讓人產生犯罪的想法,而且教唆的對象與教唆的內容都必須要具體才會成立,如果只是在網路上公開煽動群眾犯罪,只會成立刑法第153條的煽惑罪;就算對象確定,但如果沒有明確教唆要犯什麼罪,也不會成立教唆。最重要的是,教唆犯必須要真心希望犯罪發生而教唆,且被教唆人也真的實行犯罪行為才會成立,畢竟要先成立正犯才會有從屬的共犯存在。
中華民國刑法
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教唆犯雖然沒有犯罪的支配力,但因為教唆行為仍然讓一個原本沒有犯罪意思的人產生出犯意,也是創造出了犯罪行為並期待此犯罪結果實現,所以我國刑法對於教唆犯僅規定要依教唆的犯罪的刑責論之,並沒有減刑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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