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這些財產需要計入遺產範圍嗎?

  • 2020-07-30
  • 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文/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武漢肺炎疫情全球發燒,各行各業都受到不小的影響,也使得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更一舉將2020年全球經濟成長率預估值調降至2.4%;是從2008的美國次級房貸引發的金融危機以來最低水準。而美國華爾街股市,也在短短的一週內熔斷兩次,刷新自1987年的「黑色星期一」以來的記錄。

相較於各行各業感受到的疫情威脅,對於律師業來說,或許民眾覺得疫情目前的發展完全呈現超展開、且目前無法控制的情形,最直接、明顯的則是諮詢預立遺囑及繼承相關議題的客戶也變多了。

如何確認遺產範圍

在處理繼承相關的議題時,免不了要先確認遺產範圍。

以往,關於確認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我們都會建議繼承人備妥相關資料後,前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詳見辦理不動產繼承三部曲

但國稅局提供的財產清冊,往往僅能供參考使用,假設被繼承人還有保險、基金等資產,在財產清冊上都看不到,則需要繼承人另外向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進一步查詢,非常耗費時間。

為提供更貼心的便民服務,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合作,從109年7月1日起,只需要到各地區的國稅局,填寫一份申請書,10個工作天內,就能收到銀行公會集保結算所期貨交易所投信投顧公會壽險公會聯合徵信中心的資料囉~

社會保險的死亡給付非遺產

依我國目前社會保險的納保人數比例來看,其中投保勞保比例超過6成以上。因此,實務上最常遇到的問題,則是依勞工保險條例可以請領的喪葬津貼及遺屬給付。但不論是喪葬津貼或遺屬給付因為各有不同設立的,都不是民法所稱的遺產(詳細說明可以參考請領勞保死亡給付,行不行?-拋棄繼承效力v勞保死亡給付請領)。

至於其他的社會保險,例如軍保、公教人員保險及農保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可請領之死亡給付,和勞保的死亡給付,均屬保險給付,而不計入遺產總額。

有指定受益人之的保險,未必都不用繳遺產稅

依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換句話說,若是在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之下,保險金額就不會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

同樣的概念,也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被採行。主要是考量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分散風險、消化損失,若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因此萬一發生不幸事故時,基於上述目的購買之保單,經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減輕遺產稅負擔。

不過要再次提醒大家的是,在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且已指定受益人,當要保人死亡時,此時則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要保人的保單屬於「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權」,需以要保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做為課徵遺產稅的基準(詳細說明:請小心!指定受益人的保險,仍有要支付遺產稅的可能-不可不知的保險實務操作見)。

因此,並非是所有已經指定受益人的保單,都不用納入遺產範圍。實務上以保單進行節稅動作時,請大家要特別留意。

希望透過上面的說明,讓大家對於在被繼承人身故後所取得的財產,究竟有哪些需要列入遺產範圍,能有初步的認識和瞭解。畢竟,「中華民國萬萬稅」,若是申報時有遺漏,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是可以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的罰鍰,千萬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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