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正宮告小三,竟遭法院駁回不受理

文/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晚間助理傳來一則新聞寫道:台北一名王姓美女護理師因報案而認識蘇姓已婚員警,不顧身份問題隨即陷入熱戀,直到蘇男同事提醒蘇妻,整起婚外情才曝光。蘇妻氣憤提告王女妨害婚姻,然而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以蘇妻在提告前就原諒丈夫為由,判決不受理。
到底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告訴不可分原則
有配偶之人,若與他人發生通姦的情形,依刑法第239條規定,另一半有是權利提出妨害家庭刑事告訴的。而依照刑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換句話說,他方配偶若沒有要向地檢署或是警局表示要追究通姦或相姦行為等犯罪行為的意思,檢察官就無法偵辦該類案件。
此時,若提告的他方配偶,若存有想要藉此挽回婚姻,但還是想修理第三者的想法,有可能就只有針對第三者提出刑事告訴,避免造成配偶反彈。
不過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便他方配偶只有對第三者提出相姦的刑事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的效力還是會及於配偶。這就是大家常常聽到的刑事告訴不可分原則。
例外喪失告訴權的情形(一):逾越告訴期間
為了維持法秩序的穩定,原則上任何權利行使,法律都設有行使期限的規定。當然,配偶可以提出刑法第239條的刑事告訴權也不例外。
因此,提告的他方配偶,自知悉通姦事實及被告是何人時起,有6個月的期間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若是超過提出刑事告訴的6個月期限,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應做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在法院審理階段,法官應該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例外喪失告訴權的情形(二):配偶已為宥恕
刑法第239條當初的立法目的,主要為了維護維護婚姻生活之美滿、和諧,確保夫妻間性生活之純潔及健全一夫一妻之家庭制度,而最終目的則在保護社會之良善風俗。
雖然,前述的目的有沒有辦法透過立法達成,一直存有不同聲音,而大法官也將於5月31日做出相關解釋。但畢竟刑法第239條目前仍然規定在妨害家庭罪章,若是他方配偶對於配偶的出軌行為縱容(明明知情,但爭一隻眼,閉一隻眼),或是知情後表示原諒(宥恕),他方配偶就不能再提出刑法第239條之告訴(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參照)。
再搭配上刑事告訴不可分原則,若是他方配偶已對配偶表示宥恕,對於第三者也不能再提出刑法第239條之告訴(司法院院字第2261號解釋參照)。
凡走過,必出付出代價
回到這則新聞本身,因為蘇妻已明確對蘇男表示原諒,依照告訴不可分原則,蘇妻也就無法再對王女提出刑法第239條之刑事告訴。不論蘇妻主觀上並沒有想要原諒王女的意思,但依照法律規定,法院也只能就該案諭知不受理判決。
不過,若是蘇妻真的想出一口氣的話,也可另以配偶權遭受侵害為由,向王女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法律終究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訴訟只是一種手段。提告也並非是婚姻可以順利維持的保證,或許,認真面對婚姻產生裂痕的真正原因,才是可以繼續維持下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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