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東區羅姐的繼承人??-關於兩岸的繼承順位,你該知道的法律規定
文/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紅極一時的藝人羅霈穎日前過世,生前一共擁有5間房產,除了3間落在上海,其餘分別在台北東區及八德路。然而羅霈穎生前並未留下遺囑,有律師分析:若按照一般的繼承程序,遺產繼承者應為羅霈穎母親和兩位哥哥,不過繼承的遺產市值4億台幣,遺產稅就高達6000萬元,完成手續後平分三等分(新聞連結)
不知道大家看這則新聞的同時,有沒有認真思考過,到底羅霈穎的遺產該怎麼分呢?繼承人的順位又是如何呢?
繼承順位的相關規定,是律師每次在外演講時,很多人都會誤解的觀念之一,趁著這個機會,趕快來帶大家一起釐清。
羅姐的繼承人順位
關於繼承人的順序,先讓我們來看一下臺灣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因此,當繼承事實發生時,若配偶仍生存,配偶就是當然繼承人,不需要考量順位的問題。當前順位的繼承人無法繼承(例如:死亡、不存在或拋棄繼承),才會輪到下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回到新聞本身。羅姐未婚,且膝下無子,而羅姐過世時的親友,僅剩母親和哥哥。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母親是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哥哥則是第三順位的繼承人。當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羅母尚存,而且沒有拋棄繼承,或羅姐留有遺囑另行交代遺產如何分配,或繼承人們自行達成協議的情形之下,身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的哥哥們,是沒有繼承權的。
大陸的房產繼承
「律師,可是羅姐在大陸有置產,那大陸的房產,又該如何繼承呢?」
關於大陸地區的房產繼承,則是適用大陸繼承法的規定。不過要提醒大家的是,大陸關於繼承人順序和台灣並不相同。在大陸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或是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婦和喪偶女婿;第二順序繼承人則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大陸繼承法第10條、第12條規定參照)。
因此,依照大陸繼承法規定,羅姐母親則是升格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但不論是在臺灣或是大陸,只要羅姐母親沒有放棄繼承權,或是和兒子們另外達成遺產繼承協議的情形下,羅姐兄長依法都是後順位的繼承人,也不會發生新聞報導所說的三人平均繼承的情形。
來不及交代的遺憾
關於羅姐的遺產的分配,也有新聞報導提及,羅姐生前有意將其中一間房產分配給大嫂。但從上面法律規定的說明,我們可以清楚知道,不論是臺灣民法或是大陸繼承法,大嫂都不是法定繼承人,若要取得遺產,除了羅姐生前留有遺囑外,目前只能看親友們是否願意主動完成羅姐遺願,自動將房產留給大嫂。
「我們永遠都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個會先來到。」
看到這則新聞,也再次提醒大家,預立遺囑並非是長輩們的權利。至於預立遺囑的事前作業,請參考人生最後一份作業的事前準備-如何著手書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