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躲過仙人跳賠償責任的原因:淺談拋棄繼承相關規定

  • 2021-03-05
  • 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文/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高雄一名吳姓律師3年前被陳男等人設局仙人跳,以劉女偷拍的半裸內褲照要脅250萬元,最後收取到84萬元。台中地院近日判決,劉女、曹男、丁男等3人須連帶給付賠償吳男84萬元。但當時也有參與仙人跳過程的陳男,在吳姓律師提出民事求償前死亡。不過,吳姓律師既然認為是被設局詐騙,還是透過律師對劉女、曹男、丁男及陳男妻小請求損害賠償,但陳妻等三人在陳男死後,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法官僅判決劉女、曹男、丁男連帶給付吳男84萬。 (新聞連結

實務上,遇到親人過世的情況,眼下除了身後事的安排和處理,與法律層面最相關的,莫過於遺產稅申報以及是否決定要進行拋棄繼承了。

現行繼承原則: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在98年6月10日修正後,確實已經明文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大家經常聽到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所謂的「概括繼承」,指的是原則上在被繼承人斷氣的當下,繼承人依舊會先繼承所有被繼承人留下的一切(包含負債和所有具有價值的遺產)。

但萬一被繼承人留下的是負債大於有價值的遺產,這時繼承人也無須擔心,依照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原則上只需就繼承所得有價值的遺產,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負擔清償責任即可(例外規定,留待下篇說明)。

舉例來說:老王過世時,留下現金存款200萬,但因生前好賭成性,積欠地下錢莊借款300萬元。若老王兒子小明在不知道有這筆地下錢莊借款的情形下,未辦理拋棄繼承,依照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也只需要就所繼承的200萬負擔清償責任即可。

拋棄繼承的期間限制及效果

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如: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及收據、其他文件(如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指的是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過世的消息,且同時知道自己也是繼承人(例如,接到前一順位繼承人的拋棄繼承通知),而不是繼承人知悉得為拋棄繼承的法律規定。如果單純因為繼承人不知道拋棄繼承的期間何時起算,而遲延3個月聲請期間,法院依舊會因逾時提出聲請,而裁定駁回。

當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法院審查通過後,法院會發函通知繼承人,說明被繼承人於何時過世,聲請人(即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拋棄繼承,符合民法第11174條規定,准予備查。

這時,聲請人就回溯到被繼承人過世時,喪失繼承人的身份。假設之後有各路債權人出面追債,只要出示這張法院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函文,就可避免處理被繼承人生前留下的債務問題。

何時需考慮拋棄繼承?

「律師,既然現在民法已經規定,關於繼承的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清償責任,幹嘛還要拋棄繼承?」

確實,在被繼承人留下債務及財產狀況不明時,法律已有民法第1148條規定足以保障繼承人。而且,從109年7月1日起,全國國稅局同步實施「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的服務措施,也可同步查詢被繼承人的存款、基金、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以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北區國稅局連結)。

但實務操作上,律師最擔心的情形,往往是被繼承人生前金錢往來情形複雜,有和地下金融借貸情形。即便繼承人有了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有限責任保護傘,但恐怕對方催討的過程中,就有可能讓繼承人疲於奔命、無力招架。

回到新聞本身,陳男的繼承人既然已在吳姓律師提出訴訟前,依照法律規定完成拋棄繼承聲請,這時陳男的繼承人回溯至陳男死亡時,就已經喪失繼承權利,而不具備繼承人身分。那麼本件法院判決陳男繼承人不需負擔連帶賠償予吳姓律師,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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