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收到調解離婚的筆錄正本了,然後呢?-關於離婚登記的兩、三事

  • 2021-04-09
  • 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文/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好不容易在來回好幾次的調解程序中,或是法官面前,總算雙方願意簽字離婚,然後再接下來7到10天後,就會收到法院寄來的調解筆錄正本。

「律師,那接下來我該怎麼做呢?」大概收到調解筆錄正本的客戶,有9成都會問到這個問題。

今天就讓我們來跟大家說明,收到離婚調解筆錄正本後,接下來該如何進行後續的登記程序。

不需確定證明書就可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先說結論,當我們收到調解筆錄正本時,就可以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了。

雖然偶爾還會聽到客戶反應,戶政機關的櫃台人員會詢問有無判決確定證明書。不過,調解離婚只要當事人合意,並記載在調解筆錄上,就已經成立了(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參照),至於戶政機關的登記,僅是行政作業程序。

換句話說,當事人調解離婚,只要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名後,就發生離婚效力。所以,手持離婚調解筆錄正本辦理離婚登記時,就不用像持法院判決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還要另外附上一張確定證明書。比起協議離婚,還需要雙方同時出現在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以調解筆錄辦理離婚登記,確實讓當事人心情上也輕鬆許多。

30日的登記時間限制

「那離婚登記有沒有時間限制呢?」

當然有。

依照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規定,必須在收到筆錄正本後的30日法定期間內進行登記。若是沒有正當理由超逾法定期間而未辦理離婚登記,就會處被一定金額的罰鍰。最糟的情形,就是經戶政機關催告後,仍未持調解筆錄辦理離婚登記者,雖然戶政機關依法可逕為登記(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參照),但當事人仍無法免除被處900元罰鍰的命運。

登記所需文件及受理戶政機關

現在戶政機關都有連線作業,因此,只要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就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而辦理離婚登記時,所需要的文件如下:
1. 調解筆錄正本
2.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正本(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
3. 最近2年拍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有些人不喜歡更動身分證上的照片,也可以跟戶政人員表示沿用舊照片)。
4. 規費50元

當然,現在因為疫情的緣故,導致有些人目前身在境外,飛回來一趟辦理離婚登記,可能不太方便。這時也可以事先取得戶政機關同意,檢附委託書受託人的身分證正本,由第三人代為辦理離婚登記。

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從雙方調解成立之日起(即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名那一刻),離婚就正式生效,而離婚登記僅屬戶政作業上的流程。但完成戶政登記、拿到配偶欄空白的全新身分證當下,或許也代表了踏上尋找下一段幸福的旅程,祝福大家在全新旅程中都能收穫滿滿、幸福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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