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監督司法】期許2016 檢察官莫把定罪當目標:從呂介閔再審無罪談司法的公平正義
文/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檢察官身為偵查犯罪的主體和國家法律的守護者,在法律制度上有不可抹煞的重要地位,人民也殷殷期待檢察官能克盡職責。但回顧2015年,彰檢在頂新油品案審理期間才到越南蒐證、基層檢察官怒告法務部長和貪污的前檢察官井天博遭判重刑卻人間蒸發等,一件一件交錯成民眾對檢察官的負面形象。
幸好,在2016年即將到來之前,呂介閔被起訴殺害女友一案,經再審程序後,於12月30日宣判無罪。本案之所以能重現曙光,是因為時任高檢署的陳宏達檢察官(現任基隆地檢署檢察長)發現新事證而聲請再審。如今呂介閔被判無罪,可說是為2016年開啟了新的篇章。
陳宏達檢察官在無罪宣判後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檢察官辦案時,對被告有利或不利證據都要調查清楚,若把定罪當目標,這樣對當事人就沒有公平正義可言」。本案之所以能提起再審,主要就是新的DNA檢測報告認定呂介閔的DNA和在死者身上咬痕處的檢體DNA不符,這項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幸好並未被檢察官忽略,而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提起再審。
事實上,如果檢察官真能恪守「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的原則,呂介閔根本不需要等到再審才能還他清白。
本案在更審階段時,其實已經有比案發當時(民國89年)更進步的DNA檢測技術,但當時的公訴檢察官未考量此點,因此未向法院聲請調查,此舉也許就像陳宏達檢察官所言,只想把被告定罪,自然不會想到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檢察官經常是高舉偵查不公開的大旗,讓人民難以親近,甚至看不清檢察官真實的權力;偵查庭高高在上的坐席,清楚表示偵查中地位高低和力量優劣;在法庭上,檢察官坐席上永遠只放著「檢察官」的名牌、而未揭示姓名,讓人對檢察官形象愈來愈模糊。難道在以法治國家自詡的台灣,檢察官就應該這麼神祕又掌握巨大權力嗎?
對照厚厚的刑事訴訟法,明定檢察官訊問應出於懇切的態度、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都要充分調查、對於犯罪嫌疑不足的被告應給予不起訴處分等,這些保障民眾司法權利的法條規定躍然紙上,但這是法條上告訴我們檢察官應有的樣子,但卻不是現行社會中真實的檢察官。
檢察官權力之大,只有身歷其境的人才能體會,但相較於權力,檢察官受到的監督實在難以相提並論。
時值新歲到來,展望來年,我們期許檢察官們要更勇於面對人民,從掛上名牌和公開檢察結案書類開始吧!只有讓人民看清楚檢察官到底在幹嗎?人民對檢察官的辛勞和專業才會有認同。也希望檢察官能多想想陳宏達檢察長所說的,怎樣才是對當事人的公平正義?
期許2016年,檢察官的新面貌,是真正屬於法治國家和符合人民期待的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