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難怪司法官有辦不完的案子

  • 2020-10-16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設置「商業法院」。)

根據《法務統計年報》記載,民國108年全台地檢署「新收」案件214萬8943件,這年檢察官人數是1357名。再看《司法統計年報》,同一年,司法機關「新收」案件高達327萬2997件,法官則有2161人。

從上述數字,可以看到一幅司法景象:檢察官、法官幾乎被湧如潮水的案件量「滅頂」。可以想見,司法官積案如山,辦案不得歇喘,自是苦不堪言,也令人於心不忍。不過,檢察官、法官的辦案負荷會超載,有時是自找的……

民國100年6月13日晚上,男子「大羅」酒後騎機車,在台南市新化區遇警攔檢;酒測後,酒精濃度每公升0.56毫克,達到移送法辦的標準。豈料,大羅卻接連在警方筆錄、酒精測定紀錄表等七張公文書上,簽署弟弟「小羅」的名字。

由於冒名應訊的大羅坦承酒駕,俯首認罪,檢察官偵查終結時,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謂簡易判決處刑,是指案件輕微、被告已認罪,且全案現有證據已經足夠認定被告確實犯了罪,為免耗費司法資源,法官不必再經過一般繁複的證據調查、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等司法「通常程序」,而直接由法官根據卷證、筆錄,對被告定罪,並判處刑罰。

一般來說,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因被告大都已經在偵查中認罪,法官大部分都不會開庭,被告也不會收到法院的傳票到庭。正因如此,遭哥哥冒名應訊的小羅,在完全不明就裡下,被法官科處罰金四萬五千元,可以易服勞役(台南地院判決書,100年度交簡字第1984號)。全案確定。

小羅接到台南地檢署通知,要他到案執行時,嚇了一跳。他趕往說明,表示並沒有酒後騎車、到警局應訊之事。大羅當初被逮時,曾經捺印多枚指紋,經過鑑定後,警方輕而易舉查出真相。

指紋鑑定報告當前,大羅難以狡賴。他坦承酒駕,也承認當初是假冒弟弟身分應訊。民國101年8月,檢察官偵結,起訴大羅兩項罪名:酒駕的「公共危險罪」,以及假冒弟弟身分、偽簽弟弟名字應訊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台南地檢署起訴書,101年度偵緝字第682、683號)。

大羅再次認罪,檢察官也再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過,由於他上回耍了警方、檢察官及法官,這回法官不同意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一般通常程序審理。也就是說,大羅得要到法庭接受調查。

民國108年9月,法官判決大羅兩罪成立;酒駕部份判處徒刑三月,冒名應訊則被判刑兩個月,合併應執行四個月徒刑(台南地院判決書,108年度易緝字第16號)。水落石出了,狡徒就範了,全案確定了。然而,檢察官、法官都錯了!

其中,有一處最明顯的錯誤,檢察官、法官竟然都沒有察覺:民國100年6月13日有人酒後騎車、酒精含量超標這個「犯罪事實」,被檢察官重複起訴了兩次,第一次起訴的是弟弟,第二次起訴的是哥哥。而且,法官也照判,第一次判弟弟罰金四萬五千元,第二次則是判哥哥徒刑三個月。

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道理──既然只有一個人發生犯罪事實,怎麼會有兩個人被起訴、被判刑?何況,在這個案子裡,小羅經過調查是無辜的。

「一行為不二罰」是刑法原則,大法官釋字第503號解釋也闡明:「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既是如此,檢察官、法官怎麼還會重複起訴、重複判決?

最高檢察署發現後,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審理,法官做出改判:大羅酒駕被判處三個月徒刑的判決被撤銷。也就是說,大羅的酒駕刑責仍是「前案」判決的罰金四萬五千元,假冒弟弟之名應訊的罰責,則是維持「後案」的兩個月徒刑。三審一槌定音,全案落幕。

此案是輕微案件。輕微到根本不會打到三審的官司,卻在一審檢察官及法官的偵審下,最後要「驚動」到最高檢察署、最高法院出手解決善後。

而且,最高法院在審理時,還發現一審法官搞不清楚法律規定,以致耗擲司法成本。三審指出,一審當初在審理大羅的酒駕刑責時,是哥哥假冒了弟弟姓名,這是屬於「姓名錯誤」,並不是審理「對象錯誤」,也不是審判「被告錯誤」,一審其實可以採用「裁定」方式,只要更正被告的姓名即可,不必大費周章的開啟審判程序。

民國108年,全台地檢署新收的214萬多樁案件裡,有多少檢察官重複偵查、重複起訴?又有多少法官在新收的327萬多件官司中,是重複審理、重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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