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卡夫卡式」的審判

  • 2020-08-14
  • 江元慶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設置「商業法院」。)

民國99年6月間,綽號叫「小四」的男子和兩名同夥先偷了一塊車牌,再改掛到另一輛轎車上;隔天,他們開著這輛車到台南縣安定鄉(今台南市安定區)打劫一家超商得逞。12天後,台南警方逮到這夥人。

檢察官起訴時,特別「點名」小四,說他在民國92年間就曾經同樣犯下竊盜、強盜案(台南高分院判決書,93年度少上訴字第476號);檢察官認定他有犯罪習性,要求法官對小四宣告「強制工作」(台南地檢署起訴書,99年度偵字第9476號)。

在證據歷歷下,小四無從狡賴。民國100年12月,台南高分院認定他構成「累犯」,判處他強盜罪8年6個月、竊盜罪10個月徒刑,兩罪合併應執行九年徒刑。

不過,二審認為小四的前科是在民國92年間觸法,且他出獄將近兩年才又犯下強盜、竊盜這兩案,法官不認為他有犯罪習慣性,沒有宣告強制工作。全案定讞。

小四乖乖去坐牢。他刑滿之日,是民國109年,也就是今年。他的牢,終於快蹲滿了。豈料,就在快要收到刑滿出獄通知之前,他莫名其妙的先收到了一紙最高法院判決書。小四看了內容,傻了!原來,當初法官竟然判錯了。

小四會被重判九年,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官認定他符合「累犯」。根據法律規定,累犯構成要件是:行為人被判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

小四構成累犯嗎?來看他的犯罪紀錄:

小四是在民國92年8月犯下竊盜、強盜罪,合併被判處四年徒刑定讞(前案)。拜紀念解嚴20年、政府制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賜,小四獲得減刑,於民國97年7月出獄。民國99年6月,他又犯下這樁竊盜、強盜案(後案);民國100年12月,此案定讞。

從上述內容來看,小四犯的「前案」被判處徒刑,服刑期滿後,他又在五年內犯下「後案」,且是屬於有期徒刑的罪名。因此,表面上來看,小四確實符合累犯條件。

不過,法官失查失覺小四的「前科身分」──民國92年間,小四犯下竊盜、強盜案當時,他是「少年犯」。

在累犯的構成要件上,成年犯、少年犯有差別嗎?

有。民國86年間,為了鼓勵因為無心之過、或懵懂無知、或遭人利誘,而一時觸法的少年能夠自新向善,政府修改「少年事件處理法」,把少年累犯相關規定,從原來的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修法縮短為「三年」。

此外,修改後的法律還強制規定,少年犯一旦三年期滿沒有再犯罪,則一律視為沒有犯過罪、沒有被判過刑;而且,少年法院還要通知保存前科紀錄的公務機關,必須塗銷少年的前科紀錄,以免少年因為一時失足、不小心犯錯,而必須終身烙印前科。

請注意這個時間點:「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改,是在民國86年10月間。

回到故事主題。小四犯下的前案,是在民國97年7月9日執行完畢,刑滿出獄。因此,依照修法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小四的三年累犯「戒期」,是在民國100年7月8日屆滿。意即,小四到了這天,在法律上,他就是個「新人」──沒有犯過罪、沒有服過刑、前科紀錄必須註銷。

然而,台南高分院把小四依累犯判刑九年,是在民國100年12月15日。至此,答案很明顯了:超過三年戒期,身分上已經是白紙一張的小四,仍被二審法官視為累犯,並且重判。

二審違法判決,也判出驚人之疑:「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在民國86年10月修改,法官在民國100年12月判決時,為什麼還會把小四當成累犯?修法既然事隔14年了,二審法官怎麼還會搞不清楚法律規定?在法官沒有搞清楚「少年事件處理法」內容的這14年期間,有多少人是遭到錯判,但始終沒有被發現過?

二審不知判錯,小四更是不識判決有錯。直到他蹲了八年多的牢,最高檢察署才查覺法官錯判。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做出判決:原先的九年刑期,改為8年8個月徒刑。

這是小四的真實司法故事。故事裡的某些部分,像是卡夫卡所虛構的《審判》裡乖張、荒謬情節:法律修改了,但法官渾然不覺;小四的少年前科應該被註銷,且應該視為沒有犯過罪,卻被法官視為累犯、還加重判刑;直到刑滿快出獄了,小四才恍然:原來審判他的法官,搞不清楚法律。

民國109年6月10日,最高法院刑九庭目擊了小四的審判遭遇,三審法官實在難以置信:都已經是二審的法官了、「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也長達14年了,怎麼還會發生這種審判?

台灣的審判世界裡,還有多少這般「卡夫卡式」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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