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1萬4267字不換段落的判決書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設置「商業法院」。)
先置身一個假設情境:你在閱讀,內容突然出現2161個字沒有換段,這整段文字,你會不會看?
2161個字不換段是什麼概念?舉例來說,你閱讀的書籍每頁有15行、每行有40個字,則2161個字是連續有54行不換段;換算下來,相當於有連續3頁都是通篇文字,在完全沒有換段下,形成眼前一片字海的景況。
如果你願意讀下去,那麼,來挑戰第二關:又有8636個字仍然不換段,你會不會繼續閱讀?你是略過這一大段不看,跳躍從下一段閱讀,還是索性連後面的內容都不看了?
8636個字不換段是什麼景象?再以上述所舉的書籍規格為例,這是連續有215行、持續14頁的文字,如字蟻排列般密密麻麻的呈現在你眼前。
如果這本書的內容,是猶如J. K.蘿琳寫出《哈利波特》般的引人入勝,你仍然能往下閱讀,那麼來挑戰第三關:有多達1萬4267個字不換段,以上述規格為例,這相當於有356行、連續24頁文字都不換段,你真能讀得下去?
上述的如果,並不是「如果」,它是令人匪夷所思、費人理解,卻真實存在的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679號」。
這份讓人「嘆」為觀止的判決書,全文三萬多字。其中,高達1萬4267個字全部沒有分段,是出現在判決理由「壹之一」;8636個字不分段,是在「壹之二」;2161字沒有分段,則是在判決理由「肆之一」。
除此之外,其他不分段的字數,有的是869字、多的則有1838字(判決理由貳之三)。
這個案子是在民國108年12月27日宣判。從時間點來看,這件判決書摑了司法院一巴掌。
因為,要求改革司法裁判文書的呼聲,長年來不絕於耳;民國105年11月召開到106年8月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討論了這個議題,最後並且做成決議:司法文書通俗化。為此,司法院還特別成立了「司法院裁判書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決心改革長年以來司法文書給人艱澀難懂、佶屈聱牙的形象。
也就是說,司改國是會議結束了、司法院革新裁判文書也推動了兩年之後,居然還有法官寫出這件1萬4267個字不分段落的判決書。
別說是非法律人,即使是法律人,有誰會閱讀這種一片字海、讀來令人難以喘息的虐人判決書?身為法律人,且已經是二審的法官,為什麼會寫出這般令人浩嘆的判決書?
這份判決書太過於異常,不尋常到不得不引人質疑:莫非是法官不想讓外界窺出審判有問題,因此「故意」以1萬4267字、8636字、2161個字不分段,形成一片汪洋字海,藉此設下閱讀障礙,讓判決書令人望之卻步、難以卒睹,進而查覺不出其中隱情?
眼前雖有疑雲,然而,答案就在雲的後面……
這件案子涉及販賣毒品、非法持槍。士林地院分別判處三名男子8個月、7年2個月、10年4個月徒刑。檢察官和三名被告都不服,上訴二審後,法官改判其中一人為4年徒刑,其餘則上訴駁回。這件判決,就是法官寫下1萬4267個字不分段的「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679號」判決書。
這件「虐人判決書」終究還是被最高法院看到了。因為,被重判的兩名被告還是不服,上訴三審。至此,二審判決裡的「文章」,從最高法院判決書的字裡行間汨汨流瀉了出來……
三審發現了疑情:似有未滿19歲的被告頂替開槍(最高法院判決書,109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理由二之(一)),但負責釐清事實的二審法官並沒有追查。
此外,有一名非常重要的易姓證人雖然在一審開庭時沒有到庭,但書記官仍然可以聯絡到他,並通知到庭。最高法院因此認為,證人並不是沒有被傳喚、拘提到庭的可能性,但二審卻沒有傳、拘,甚至連電話通知、命令到庭的作為都沒有,法官就以猜測的方式,認為證人行蹤不明而傳喚不到。三審法官指出,二審已經剝奪被告的質問權(同上,判決理由二之(二))。
而且,綜合最高法院的發現,這個案子最為離譜之處,是警方在全案並沒有搜查到任何毒品,被控販毒的被告、自稱買毒的證人也經過採尿程序,卻竟然都沒有驗尿報告(同上,判決理由二之(三))。
在這件有1萬4267個字不分段的二審判決書中,最高法院「倒」出了一堆的審判問題:二審法官該查的沒查、以臆測方式辦案、違反法律程序審判。民國109年5月6日,三審判決全案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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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679號」這份判決書,讓我們看到了一個強烈訊息:法官下筆可有乾坤,判決書裡可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