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秋花之冤

  • 2020-05-29
  • 江元慶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第41屆吳三連文學獎報導文學類獲獎。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司法太平洋》催生司法院擬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及設置「商業法院」。)

民國104年4月8日下午,警方到嘉義縣大林鎮把秋花拘提到案。她被指控和「阿生」涉嫌販賣海洛因,隔天遭到羈押。在收押期間,秋花的尿液被驗出有毒品反應;由於是初犯,她從專門收押被告的看守所,移往專責戒毒的勒戒所。在觀察勒戒期間的同年5月22日,秋花被起訴(嘉義地檢署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436號等)。

在上述這段期間,秋花有兩種身分:第一,她的尿液有毒品反應,顯示涉嫌使用毒品,因此她是「毒蟲」;第二,有三個人檢舉她販毒,且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販賣毒品,所以秋花被控是「毒販」。

四十六歲的秋花自始至終否認販毒。究竟她只是毒蟲,還是毒販?或是兩者兼俱?在法官一路追查下,除了發現秋花的涉案程度之外,也發現了檢察官的法學程度……

這個案子有兩名被告,除了秋花,還有她的男人:阿生。阿生被控販賣海洛因五次,其中一次並沒有交易成功,屬於未遂犯,但仍然有刑責。海洛因是第一級毒品,販賣屬於重罪;在一罪一罰下,阿生被控的五案共被判處70年7個月徒刑。一、二審法官裁定都相同,阿生應該要執行18年徒刑。

但是,秋花則不然,一、二審都判她無罪。其中關鍵,除了是沒有充分證據可以證明秋花販毒,更是因為檢舉者的證詞大有問題,甚至有夠亂七八糟。

檢舉人之一,是名游姓男子,他在另一件毒品案中,被判處15年6個月徒刑。游男對警員、檢察官的說詞,就像是莫測的風雲,說變就變。舉例來說,他原先指稱是阿生獨自交付毒品,但又改口說秋花也有陪同前來;至於交易毒品的地點,他說是在嘉義縣民雄鄉的一處廁所內,但又改稱是在茶葉行外面;對於毒品買賣的金額,他一下子說是5000元,一下子又改稱是3000元。

此外,游姓證人還向警方說,秋花當初是開著白色休旅車來交易海洛因;可是,才隔沒多久,在檢察官複訊時,他卻說秋花是開黑色車子來的。但是,法官查了游男的通聯紀錄後,發現他和秋花根本就沒有交談;而且,這通實際是和阿生講電話的內容中,也沒有和毒品有關的暗語。

第二名證人的說詞,可說是全案最莫名其妙的「檢舉」人。這名蔡姓男子曾向警方指稱,有一次他和阿生交易毒品時,「秋花曾經在場」;但根據筆錄記載,他當天同時也說:「不清楚她(指秋花)是不是和阿生一起共同販賣毒品」。當檢察官複訊的時候,蔡男則是非常明確表示,阿生和他交易毒品的事,秋花並不知情。

也就是說,對於秋花出現在販毒現場的指述,蔡姓證人不僅沒有確切指控她從事販毒,甚至還說出對秋花有利的證詞。既是如此,蔡姓男子在這次訊問中,檢舉了什麼?指控了秋花犯什麼罪?

第三名檢舉人則是一名陳姓女子。在警方調查時,她曾經指稱是以打電話、傳簡訊的方式給阿生,但在交易毒品時,「她(指秋花)有一起前往約定地點完成毒品交易,她在場並且知道販毒的事。」

法官查閱陳女通聯紀錄,果然發現她和阿生有通訊往來。此一事實,讓其他問題也相對浮出:陳女是直接聯繫阿生,且在買賣毒品時,陳女的交易對象是阿生,並不是她和秋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既是如此,陳女如何認定秋花知道阿生和陳女是在交易毒品?

更何況,秋花始終強調,她根本沒有和陳女見過面。而且,阿生的供詞也對秋花有利,他說:「那次陳女打來的電話是她(指秋花)接的,但見面的時候,只有我去,她並沒有去。」

三名檢舉人的說詞,被法官認定有前後不符、或有瑕疵、或有破綻等等之處,並不能確切證明秋花是販毒共犯。一審判決秋花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審理了半年,在判決駁回上訴時,法官一口氣搬出最高法院四個判例、四個判決,好好的給檢察官上了一堂法學課。這堂「課程」的重點之一,是二審法官特別提醒檢察官對於「對向犯」的說詞要小心謹慎。

簡單來說,「對向犯」指的是雙方發生對向行為的犯罪。舉例而言,行賄者和收賄者、買槍者和賣槍者、買毒人和販毒者、選舉賣票者和賄選買票者……,由於上述雙方都構成犯罪,這兩者就是所謂的「對向犯」。

依照法律規定,由於檢舉人、舉發者在偵查或審判中做出自白,可以獲得減刑、或免除其刑,檢察官甚至還可以做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因此,對向犯的被告不免會為了獲取法律上的利益,而極有可能做出損人利己的說詞。

也就是說,凡是屬於「對向犯」被告的陳述內容,可能會潛藏著不實、虛假、浮誇,甚至是出於嫁禍、栽贓、羅織罪名的企圖與動機。

正因如此,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一定要有「補強證據」來證明,以確保對向犯說詞的真實性。

三名檢舉人的說詞裡,有秋花販毒的補強證據嗎?二審不僅認為沒有,反而認定他們的證詞有問題。秋花無罪定讞,她當年被羈押了134天,獲得40萬2000元補償。

這個案子裡,三名檢舉人的前後說詞,被一、二審發現一大堆有破綻、有瑕疵的陳述,檢察官怎麼會渾然不覺,而仍然起訴?還有,對於「對向犯」的證詞,專門負責犯罪偵查的檢察官,豈能不慎、不查?怎會毫無警覺?

秋花的冤案,就是這樣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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