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老鄉長的冤與怨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第41屆吳三連文學獎報導文學類獲獎。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司法太平洋》催生司法院擬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及設置「商業法院」。)
褒忠鄉,是雲林縣境人口最少、面積最小的鄉鎮。民國100年間,這個位在嘉南平原、人口不到1萬4000人的農鄉,發生一樁震動當地的事……
這年3月17日,檢調搜索屆滿卸職已經一年多的前鄉長陳進厚住處。此後,隨著案情不斷被曝光,在「檢方懷疑有更多人買官」、「多名現任公所主管也遭搜索」的新聞報導下,一時之間,地方上瀰漫一股懸疑:「誰買官?」
50多天後,陳進厚被依貪污罪起訴;檢察官指控他在鄉長任內以50萬元「賣官」,除了向法官求刑判處12年徒刑之外,檢察官還要求對陳進厚併科罰金兩百萬元(雲林地檢署起訴書,100年度偵字第1663號)。
陳進厚兩屆鄉長的八年任期,是從民國91年3月到99年2月。根據檢方指控,陳鄉長任職期間,有一名原先任職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第六職等的「技士」,自稱送了一個上層是擺茶葉,但下層是放50萬元現金的禮盒給陳進厚,後來果然如願以償,借調到褒忠鄉公所後,歷任建設課長、清潔隊長、鄉公所托兒所長,職等也晉升為第七職等。
從「技士」變「主管」的這名檢舉人指稱,民國94年下半年,陳進厚因為要競選連任鄉長,放話要追加30萬元賄款;他不願意,以致年終考績被打乙等,且被調回建設課長,工作負擔加重。最後,這名「主管」回到原點──申請回任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繼續擔任「技士」。
陳進厚承認:第一,確實有許姓朋友介紹,他在服務處和這名技士碰面,對方表明希望到褒忠鄉公所服務;第二,技士借調到鄉公所之後,獲他派任為主管。但陳進厚也強調兩點:派誰當主管,是鄉長的職權;根本就沒有任何禮盒,更沒有收賄50萬元。
陳進厚鄉長是個「貪官」嗎?法官一查,內情嚇人……
法官發現明顯疑點:技士如願請調到褒忠鄉公所的第一個主管職是建設課長,他既然不願意再給錢,為什麼又能從其他主管職,回任建設課長?
此外,技士自稱送了一個放有50萬元的茶葉禮盒給陳鄉長,但是,這筆錢是誰提領的?是誰包裝的?是誰交給陳進厚的?在法官一路追查下,承認同行前往送錢的技士和他的妻子,兩人竟然說詞不同,甚至還出現被法官認為是「勾串編造」證詞的情節……
法官查出一段調查員辦案的經過:民國100年1月7日上午,調查員對技士製作筆錄時,得知他的帳戶雖然有提領50萬元的事實,但要證明是向鄉長「買官」之用,佐證力還很薄弱;因此,當天在10時35分暫時停止製作筆錄,並把技士帶往陳進厚的服務處「勘查」;結束後,調查員把技士載回他家,再把他太太一起帶回地檢署訊問室;兩人吃完午餐後,才開始對技士的妻子製作筆錄。
一審以「用心良苦」來形容調查員的這段「取證」過程。而且,法官鉅細靡遺的說出這段過程,也同時揭露了一件事:原來,這對夫妻在等待製作筆錄時,技士有機會告訴妻子,調查員問了他什麼內容。
於是,在當天下午檢察官複訊時,夫妻倆的說詞一致了。原先技士聲稱是自己去提領的50萬元,改口變成是妻子去領錢;當初表示「不了解、不清楚」送錢原因的技士妻子,也改變了說詞,她具體指稱:「送交50萬元給陳進厚」。
法官還發現,檢察官曾經訊問這對夫妻,當初離開陳進厚服務處的時候,有沒有向鄉長說禮盒內有錢?技士妻子向檢察官表示:「每個人都有尊嚴,要去拜託人家,不可能跟人家說明裡面有現金……」。怎料,技士後來改口說太太有告訴陳進厚:「不好意思打擾了,帶個禮物給你,裡面有錢。」
檢察官乍聽此語,曾經質疑技士的說詞,反問了一句:「會講到這麼露骨嗎?」
技士隨即改口說:「有提示說裡面(指禮盒)有一些重要東西,因為和陳進厚不是很熟,才第二次見面……」。
究竟有沒有這個放著50萬元現金的禮盒?如果有,陳進厚有沒有收下?這是案情的兩大基礎。法官追查,但越查越存疑。
因為,技士夫妻雖然表示是同行前往送禮,但兩人說詞卻有出入,顯示他們似乎不是同時在場;此外,技士的證詞一再自我推翻,甚至還出現他為了附和妻子所述,而改變先前的做證內容,但在檢察官提出質疑後,技士又修正了自己先前的講法。
在筆錄中,法官不斷找到技士翻來覆去的證詞。其中,最為離譜的筆錄,是發生在民國100年3月7日。這天,調查員詢問技士:「你太太在民國100年1月7日的筆錄,內容是否實在?」
技士看了妻子在兩個月之前的筆錄後,說了這句話:
「此份筆錄內容實在,但其中有關金錢的部份,是由我太太處理的,她是在將錢交給陳進厚之後,才告知我給了陳進厚50萬元,其他並無補充意見。」
技士的這番說詞,又摑了自己一掌!因為,他先前做證說,50萬元賄款是他親自提領、自行交付給陳進厚的。
更妙的是,開庭時,技士幾番前言不對後語、版本不一的說詞,成為法庭攻防重點。面對自己變來換去的各種前後不同說法,技士最後在無法自圓其說下,竟然當庭說:「我也不知道怎麼回事」。
技士搞不清楚,但法官仍要查清楚。法官再度訊問他同個問題:究竟是誰去提領這50萬元?技士原先回答:「我。」可是,他隨即又改口說:「是她(指妻子)去提領的……,我沒跟去。」
上述種種,統統呈現在法庭上、記載在筆錄裡。法官認定,技士的證詞前後矛盾、不斷推翻,而且這些內容並不是細節上的出入,而是事涉有無收賄的關鍵案情。對於技士夫婦的證詞,法官以這四個字做出心證及認定:「如何能信?」
一審判決:陳進厚鄉長無罪。不過,檢察官提起上訴。檢方此舉不得不令人納悶:身為當事人、也是檢舉人的技士,連自己都說不清楚證詞,檢察官能夠拿出什麼證據上訴?
不到三個月,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這個案子裡,明的、暗的都藏著不少離譜事。除了調查員「用心良苦」讓技士夫妻有機會勾串編造證詞之外,檢察官也不遑多讓。因為法官發現,在偵辦期間,為了追查陳鄉長有無收賄賣官,檢察官在清查相關人士的資金時,竟然把明明是「存入」農會10萬元,當成了「提領」10萬元(雲林地院判決書,100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理由五之(二)之3之(4))。
此案中,技士自稱於民國92年9月間行賄,但他卻在將近8年之後,才向檢調指述此案。前有所述,他指控的情節中,還包括因為不願意再追加30萬元賄款,以致年終考績被打乙等。
真的有這回事嗎?一審法官也查了。在當年的褒忠鄉公所人事主任到庭做證,且他的證詞和法官查閱當年考績會議紀錄、公文簽呈都符合下,因此還原了一段事實:陳進厚鄉長當年還曾經「救」過這名技士……
民國93年,褒忠鄉公所針對主管的年度表現,召開年終考績評列會議,這名「主管」(即技士)原先被議決為乙等;呈報鄉長後,陳進厚把這名主管從乙等榜單上除名,仍列為甲等。至於民國94年的主管年終考績,當時會議主席是鄉公所秘書張政國;在不記名投票下,這名主管以最高的10票列為「乙等」之首。但上呈之後,陳鄉長批示退回重審。
依當年會議紀錄記載,經過再度召開會議後,仍然維持前次決議結果。再上呈鄉長後,陳進厚才終於定案。這名主管為什麼會被打乙等,到庭做證的人事主任說了這段證詞:
「他(指這名主管)經常性愛喝點酒,我們會聞到酒味,平常也都有人在講,開會(指考績會議)那天沒人提出,但好像大家心裡有數。」
「當年他(指陳進厚)是全台灣最年長的鄉長。」後來也出任褒忠鄉長、目前是雲林縣民政處長的張政國,迄今仍為老鄉長抱不平:「他實在有夠冤枉!」
張政國回憶說,當年「老鄉長」被收押的時候,自認清清白白,沒有做對不起鄉民的事,因此始終不願意聘請律師;但是,張政國唯恐當時已經74歲的老鄉長「進得去,出不來」,因此主動為老鄉長找律師,終於獲得清白。
陳進厚鄉長當年被收押時已經罹癌,還被羈押了57天。他被收押時,全名被偵查公開,人格掃地;無罪確定後,他獲得22萬8000元補償。
「我怎麼不怨嘆?」現年83歲的陳進厚,操著閩南語說,「當年被收押,新聞報得這麼大;我無罪了,政府賠錢給我了,但名譽要怎麼還?」老鄉長對司法當局丟出的一問,可以說是所有遭受冤案者的共同心聲:當年失去的社會清譽,司法要如何回復?
陳進厚鄉長的貪污案,是樁冤案!